
逮捕審訊。《宋史·盧士宗傳》:“有罪當驗問,不宜逮鞫。”
“逮鞫”是一個古代漢語司法術語,由“逮”和“鞫”兩個單字複合而成。根據《漢語大詞典》與《辭源》的釋義,“逮”本義為“追捕、捉拿”,如《說文解字》釋為“及也”,引申為依法強制押解犯人的行為;“鞫”則專指“審訊、查問”,《周禮·秋官》中已有“掌囚掌守盜賊……以鞫獄訟”的記載,強調對案件的詳細盤查。兩字連用後,“逮鞫”特指古代官府對涉案人員實施逮捕并展開正式審訊的完整司法程式,例如《宋史·刑法志》中記載“凡重囚已定罪者,必待奏報而後逮鞫”,體現其作為法律流程的嚴謹性。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使用,僅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研究領域。
“逮鞫”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指通過逮捕并審訊的方式查明事件真相,強調法律程式的嚴肅性和對正義的追求(、)。
《宋史·盧士宗傳》記載:“有罪當驗問,不宜逮鞫”,意為“有罪應先驗證審問,不宜直接逮捕審訊”(、、)。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原文或權威詞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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