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權的意思、豁免權的詳細解釋
豁免權的解釋
[dispensing power] 法官或行政官(或代理人)停止實施某一特定法規或法律的權力
詞語分解
- 豁的解釋 豁 ō 殘缺,裂開:豁口。豁子(殘缺的口子)。 舍棄:豁出性命。 筆畫數:; 部首:谷;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豁免權,作為法律術語,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國際慣例,特定主體享有的免除其某些法律責任或義務的特權。其核心在于“免除”或“不受追究”。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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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豁免權(言論免責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此條款保障人大代表履職時能充分表達意見,免受司法幹預,是議會民主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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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豁免權
- 外交豁免權: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及我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大使、公使等)及其特定家屬、行政技術人員等,享有刑事管轄的完全豁免及民事、行政管轄的有限豁免。其核心是保障外交人員有效執行職務,不受駐在國法律程式幹擾。
- 領事豁免權:依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及我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官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駐在國司法管轄,但非職務行為的民事糾紛通常不豁免。範圍較外交豁免窄,重在保障領事職能履行。
- 國家豁免權(主權豁免):指一國及其財産免受他國法院管轄的原則,體現國家主權平等。我國一貫主張絕對豁免原則,即國家行為及財産在他國法院享有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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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豁免權(拒絕作證權)
特定人員基于身份或職業關系,依法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例如:
- 親屬拒絕作證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拒絕出庭作證(但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犯罪除外)。
- 職業秘密拒絕作證權:律師、醫生、宗教神職人員等對履行職務中獲知的他人秘密,有權拒絕作證(我國法律對此有原則性規定,具體範圍由相關法律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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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豁免權
即使法院作出判決,對享有豁免權主體的財産(特别是外交財産、國家財産)不得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這是司法豁免權的自然延伸。
權威來源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www.npc.gov.cn) 或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發布的權威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法律法規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法律法規庫。
- 國家豁免原則:外交部相關立場文件或國際法權威論述(如王鐵崖《國際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或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發布的權威文本。
- 職業秘密保護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具體職業法規及《刑事訴訟法》相關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豁免權是指法律賦予特定主體在特定情形下免除責任、義務或司法管轄的權利。根據應用場景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律師職業豁免權(刑事訴訟領域)
- 定義: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權拒絕就委托人秘密作證,且不因正當執業行為被追訴或制裁。
- 特征:
- 職業特權:僅限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行使;
- 程式性權利:僅適用于刑事訴訟及相關程式;
- 不可放棄性: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而強制實施。
二、國家豁免權(國際法領域)
指主權國家不受他國司法管轄的權利,表現為:
- 他國不得對國家行為/財産行使管轄權;
- 非經同意不得受理以國家為被告的訴訟;
- 不得對國家財産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三、保險豁免權(民事領域)
當投保人/被保險人喪失繳費能力時,可免除後續保費繳納義務,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常見于少兒保險。
四、國際實踐案例
- 盧森堡:法庭發言及訴訟文書免于刑事追訴;
- 日本:律師可拒絕對委托人秘密作證;
- 德國:将律師納入職業拒證權保護範圍。
作用與意義
通過保護律師執業自由、維護國家主權平等、降低投保人風險,最終實現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的平衡。
(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各國《刑事訴訟法》及《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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