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淮南子·時則訓》:“﹝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笞掠,止獄訟。”《後漢書·陳禅傳》:“及至,笞掠無筭,五毒畢加, 禪 意自若,辭對無變,事遂散釋。”《新唐書·劉贶傳》:“母病狂易,非笞掠不能安,左右皆亡去, 敦儒 日侍疾,體常流血,母乃能下食。” 宋 洪邁 《夷堅乙志·賈成之》:“吏不勝笞掠,強誣服。” 明 陸垹 《篑齋雜著·時務策》:“裸體笞掠,為辱已極,仁人之所深隱,況編伍乎,抵死乎,此其不審,甚非所以體天愛人。”
笞掠(chī lüè)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指用竹闆、荊條等刑具抽打犯人的身體,屬于中國古代常見的刑罰手段。其具體釋義與背景如下:
笞(chī)
本義為用竹闆或荊條擊打脊背或臀腿。《說文解字》釋:“笞,擊也。” 其字形從“竹”,表明刑具材質為竹制,是古代“五刑”(笞、杖、徒、流、死)中最輕的刑罰。
來源:《說文解字注》卷五(清代段玉裁注本)。
掠(lüè)
原意為拷打、捶擊。《玉篇》載:“掠,笞也。” 引申為暴力奪取,在刑罰語境中特指拷問時的擊打行為。
來源:《玉篇·手部》(宋代重修本)。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中華書局點校本)。
《史記·酷吏列傳》:
“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 此處“掠治”即拷打審訊。
來源:《史記》卷一百二十二(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漢書·刑法志》:
文帝改革時提及“笞者,所以教之也”,反映笞刑的懲戒教化功能。
來源:《漢書》卷二十三(國學網)。
笞掠作為法定刑沿用至清末,其殘酷性引發多次改革。如漢景帝頒布《箠令》,限制刑具尺寸與擊打部位(《漢書·景帝紀》)。至《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正式廢除笞杖刑,标志肉體刑的終結。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商務印書館)。
今多用于比喻精神或肉體的摧殘,如“精神笞掠”。
例證:魯迅《且介亭雜文》:“鞭撲笞掠,壓榨出百姓最後的生計。”
參考文獻原文鍊接:
“笞掠”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拷打或暴力行為,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出處,可參考《淮南子》《後漢書》等文獻,或查閱網頁提供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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