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笞棰 ”。亦作“ 笞捶 ”。以竹木之類的棍條抽打;打擊。《荀子·儒效》:“用百裡之地,而千裡之國莫能與之争勝,笞棰暴國,齊一天下,而莫能傾也。”《北齊書·孝昭帝紀》:“﹝ 高洋 ﹞自是不許笞箠郎中。” 宋 蘇洵 《上韓昭文論山陵書》:“威之以刀劒,驅之以笞箠。” 清 顧炎武 《生員論上》:“一得為此(生員),則免於編氓之役……得於禮見官長,而無笞捶之辱。”
笞棰的漢語詞典釋義
笞棰(拼音:chī chuí)為古代漢語複合詞,特指兩種刑具及對應的刑罰方式:
合稱“笞棰”泛指杖擊類肉刑,盛行于秦漢至明清時期,主要用于懲戒輕微犯罪或逼供。
“以小竹闆或荊條擊打肢體之刑。《漢書·刑法志》:‘笞者,所以教之也。’”
“木杖,刑具名。《史記·張耳陳馀列傳》:‘吏治榜笞數千。’”
據《漢書·刑法志》載,漢文帝廢肉刑時以“笞三百”替代斬趾刑,後因緻死率高改為“笞二百”。唐代《唐律疏議》明确區分笞、杖刑:笞用竹闆,分五等(10-50下);杖用粗棍,分五等(60-100下),二者合稱“笞棰”。
(注:因古籍原版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文獻版本信息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笞棰”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笞棰”讀作chī chuí,指用竹、木等材質的棍條抽打或打擊,既可作為名詞表示刑具(如鞭子、木棍),也可作動詞表示鞭打行為。該詞在古籍中常以異體形式出現,如“笞捶”“笞箠”等。
作為成語時,“笞棰”帶有貶義,形容殘酷虐待或欺壓行為,常用于批評對他人(尤其是弱勢群體)的不公正對待。例如清代顧炎武在《生員論》中用“無笞捶之辱”表達對免除暴力的訴求。
隨着社會發展,笞棰作為刑罰已被廢除,如今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作為古代法律與文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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