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代 趙在禮 所征的人頭稅,是 趙 複職後對人民稱其去職為“拔釘”的報複性措施。後用以代稱巧立名目的苛捐雜稅。《新五代史·雜傳八·趙在禮》:“ 在禮 在 宋州 ,人尤苦之;已而罷去, 宋 人喜而相謂曰:‘眼中拔釘,豈不樂哉!’既而復受詔居職,乃籍管内,口率錢一千,自號‘拔釘錢’。” 清 趙翼 《回粵途次口占》之二:“昔到曾憐懸磬室,再來忍斂拔釘錢。”
"拔釘錢"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典故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社會背景解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拔釘"原指清除障礙物的行為,後引申為鏟除禍患或苛捐雜稅。該詞在宋代文獻中已有明确用例,特指官吏向百姓征收的非法雜稅,其性質類似于強行勒索。
從構詞法分析,"釘"象征頑固難除的弊政,"拔"則體現強制性清除動作,組合為"拔釘錢"後,特指以強制手段征收的非常規稅項。清代考據學家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錄》中對此類民間俗語的形成機制做過專門論述,認為這類詞彙多産生于特定曆史事件,後經語言流變成為固定表達。
當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教材中指出,類似"拔釘錢"這樣的曆史詞彙,保留了古代賦稅制度和社會治理的重要信息,其研究價值不僅在于語言學層面,更涉及古代社會經濟史研究領域。建議讀者通過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查閱《宋會要輯稿》食貨志部分,獲取更詳實的曆史文獻依據。
“拔釘錢”是五代十國時期的一種曆史典故詞彙,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拔釘錢”是五代後唐時期官員趙在禮征收的報複性人頭稅。這一名稱源于趙在禮複職後,對曾稱其離職為“拔釘”的百姓采取的經濟懲罰措施。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形容統治者對民衆的過度剝削,或借古諷今批評不合理稅收政策。
注: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曆史文獻及詞典解釋,權威來源可參考漢典網及《新五代史》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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