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ish] 發配流放,舊時遣送犯罪者到邊遠地區服苦役的刑罰
(1).入伍當兵。《宋史·兵志七》:“都水使者 陳求道 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醒世恒言·大樹坡義虎成親》:“兒子應募充軍,從征 安南 去了。”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關于南北議和的清方檔案》:“南北兩軍皆開回八月以前原駐地點,其學生女子等充軍者,悉令回籍安業。”
(2).古代的一種刑法。把罪犯發配到邊遠地方去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 明 《殺狗記·孝友褒封》:“着枷號市曹三個月,滿日各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巴金 《砂丁》:“我聽見人家說挖錫礦比充軍還受罪。”
充軍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将罪犯押解到邊遠地區服兵役或勞役的刑罰。該詞最早出現于宋代,在明清時期成為正式刑名,屬流刑的加重形式。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曆史演變角度分述:
基本定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充軍"指"古代刑罰之一,将罪犯發配到邊遠軍營中服兵役或勞役" 。其構詞法為動賓結構:"充"意為補充、充配,"軍"指軍隊或軍營,合指強制補充兵源。
刑罰等級
在《大明律》中,充軍按流放距離分為五等:附近(二千裡)、邊衛(二千五百裡)、邊遠(三千裡)、極邊、煙瘴。清代沿襲此制,并區分"終身充軍"(服役至死)和"永遠充軍"(子孫世代承襲) 。
起源與發展
執行特點
罪犯需佩戴械具(如枷鎖)長途押解至戍地,從事屯田、築城等苦役。如《辭海》所述:"其刑重于流刑,常與刺字(面部烙印)并用" 。
在古典文學中,"充軍"常反映刑罰殘酷性。例如:
欲了解詳細律法條文,可參考:
注:因古代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曆代刑法志》或權威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現代詞典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1567頁。
“充軍”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具有多重含義和演變過程,以下從定義、曆史、分類等方面綜合解析:
刑罰性質
指将罪犯發配到邊遠地區,強制從事屯種或補充軍伍的勞役,屬于輕于死刑、重于流刑的刑罰。其嚴酷性被稱為“刑莫慘于此”,類似現代勞改,但生存環境惡劣,常緻死亡。
其他含義
在部分語境中,“充軍”也指普通民衆被征召入伍當兵,如《宋史》記載招募保甲“充軍”的案例。
刑期類型
地域等級
按發配距離分為五等:附近(約一千裡)、近邊、遠邊、極邊、煙瘴(最遠四千裡)。
示例:明代《殺狗記》記載“發邊遠充軍”的判例,清代小說《儒林外史》亦描述充軍為“殺頭充軍”的極刑。
“充軍”從軍事征召演變為刑罰,反映了古代法律與兵役制度的交織。其嚴酷性和連帶責任(永遠充軍)凸顯了傳統刑法的威懾導向。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區分“入伍”與“刑罰”的不同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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