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ish] 发配流放,旧时遣送犯罪者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的刑罚
(1).入伍当兵。《宋史·兵志七》:“都水使者 陈求道 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醒世恒言·大树坡义虎成亲》:“儿子应募充军,从征 安南 去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关于南北议和的清方档案》:“南北两军皆开回八月以前原驻地点,其学生女子等充军者,悉令回籍安业。”
(2).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復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明 《杀狗记·孝友褒封》:“着枷号市曹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巴金 《砂丁》:“我听见人家说挖锡矿比充军还受罪。”
充军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将罪犯押解到边远地区服兵役或劳役的刑罚。该词最早出现于宋代,在明清时期成为正式刑名,属流刑的加重形式。以下从词典释义与历史演变角度分述:
基本定义
根据《汉语大词典》,"充军"指"古代刑罚之一,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军营中服兵役或劳役" 。其构词法为动宾结构:"充"意为补充、充配,"军"指军队或军营,合指强制补充兵源。
刑罚等级
在《大明律》中,充军按流放距离分为五等:附近(二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清代沿袭此制,并区分"终身充军"(服役至死)和"永远充军"(子孙世代承袭) 。
起源与发展
执行特点
罪犯需佩戴械具(如枷锁)长途押解至戍地,从事屯田、筑城等苦役。如《辞海》所述:"其刑重于流刑,常与刺字(面部烙印)并用" 。
在古典文学中,"充军"常反映刑罚残酷性。例如:
欲了解详细律法条文,可参考:
注:因古代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查阅中华书局点校本《历代刑法志》或权威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现代词典释义可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1567页。
“充军”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多重含义和演变过程,以下从定义、历史、分类等方面综合解析:
刑罚性质
指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强制从事屯种或补充军伍的劳役,属于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刑罚。其严酷性被称为“刑莫惨于此”,类似现代劳改,但生存环境恶劣,常致死亡。
其他含义
在部分语境中,“充军”也指普通民众被征召入伍当兵,如《宋史》记载招募保甲“充军”的案例。
刑期类型
地域等级
按发配距离分为五等:附近(约一千里)、近边、远边、极边、烟瘴(最远四千里)。
示例:明代《杀狗记》记载“发边远充军”的判例,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亦描述充军为“杀头充军”的极刑。
“充军”从军事征召演变为刑罚,反映了古代法律与兵役制度的交织。其严酷性和连带责任(永远充军)凸显了传统刑法的威慑导向。需结合具体历史文献区分“入伍”与“刑罚”的不同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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