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信衆。 南朝 梁 沉約 《法王寺碑》:“祁祁法衆,同茲無我。” 唐 楊炯 《送并州旻上人詩序》:“ 雞山 法衆,餞行於素 滻 之濱;麟閣良朋,祖送於青門之外。” 唐 王勃 《益州綿竹縣武都山淨慧寺碑》:“禪宇由其覆沒,法衆是以凋淪。”
法衆是漢語佛教術語,指信奉佛法、遵循戒律的僧侶及信徒團體。該詞最早見于南北朝時期的佛教典籍,如《法華經》中記載“法衆皆歡喜,一時禮佛足”,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四層:
基本釋義 法衆由“法”與“衆”構成複合詞,指共同修持佛法的群體。特指寺院中受具足戒的比丘僧團,亦可泛指參與法會的四衆弟子(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
出處溯源 《大智度論》卷三雲:“法衆者,謂四雙八輩聖弟子。”此處強調法衆包含佛教修行的四個階段聖者。唐代窺基在《法華經玄贊》中注釋:“法衆者,佛說法時聽衆也。”
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佛教儀軌文獻,如敦煌寫本S.2575號《天成四年三月六日都僧統海晏置道場條令》載“法衆齊整,威儀無虧”,突顯僧團戒律嚴明的特質。
相關詞彙 與“僧伽”(梵語Saṃgha)構成互釋關系,但“法衆”更側重對佛法的實踐屬性。宋代《釋氏要覽》将“法衆”與“俗衆”對舉,強化其宗教身份标識。
“法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來源中存在一定差異,但主流解釋可歸納如下:
佛教信衆:多數權威資料(如漢典、南朝至唐代文獻)指出,“法衆”指佛教的僧侶或信徒群體,強調其宗教屬性。例如:
法律相關含義:部分非權威來源(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按法律審判懲罰衆多犯罪分子”,但此說法缺乏文獻佐證,可能與佛教釋義混淆或存在訛誤。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或唐代佛教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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