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legal service]∶使法院令狀或訴訟程式生效或執行
接受了一張傳票的送達
(2) [deliver]将物品送到目的地
法律用語。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将訴訟文件(如傳票、判決書等)送交訴訟參與人。送達不僅使訴訟有關人員了解文件内容,便于遵照執行;而且在于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傳票一經送達,則被送達人即有到庭的義務,不得借故規避。
送達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将物品、文書或信息傳遞至特定對象并完成交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送”指傳遞、交付,“達”強調到達既定目标,二者結合後形成“經傳遞使到達接收方”的行為過程。
在司法和行政領域,“送達”特指法律文書(如傳票、判決書)或行政文件依照法定程式交付當事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送達需通過直接遞交、留置、郵寄或公告等方式完成,确保接收方知悉内容并産生法律效力。
該詞的應用場景包括:
需注意的是,有效送達需滿足程式合規性(如籤收記錄、公告期限)和内容明确性,否則可能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
送達是法律術語,特指司法機關(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将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送達是法院單方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訴訟程式合法進行,并賦予文書法律效力。例如,傳票送達後,被送達人即産生到庭義務。
法律規定了多種形式,包括:
送達不僅傳遞文書内容,還産生法律約束力。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需附送達回證,受送達人籤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或例外情形,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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