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條例,法規。 南朝 梁武帝 《贖刑诏》:“金作贖刑,有聞自昔……可依 周 、 漢 舊典,有罪入贖,外詳為條格,以時奏聞。” 宋 蘇轼 《賜範百祿辭免恩命不允诏》:“夫以天官之貳,治夏卿之選,簿書繁重,條格紛委,苟非其人,則士之失職而無告者多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熱審減刑》:“先輩有‘不可打’條格, 鴻 記憶不詳,姑以愚意而妄增之,以俟仁人君子鑒定焉。”
(2).指拟定出條規。 南朝 梁 沉約 《南郊恩诏》:“京師三縣尤窮之民,詳加賑恤,主者速條格施行。”
"條格"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義和現代用法的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古代法律條文或官方文書中按條目分列書寫的格式規範。
例證:
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将法律條文按“條”(條目)和“格”(細則)分類書寫,形成“條格”體例。後世如元代《至正條格》亦沿用此名,指分項編纂的法律規章。
來源:
《漢語大詞典》釋“條格”為“條例,規章”,引《唐律疏議》為證 ;《辭源》指出元代法律文獻《至正條格》以“條格”為名 。
指織物上呈現的直線狀條紋或格子圖案。
例證:
“條格布”指帶有規則條紋或格紋的棉麻面料,常見于襯衫、桌布等日用紡織品。
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将“條格”釋為“條紋和格子”,屬紡織術語 ;《中國紡織史》提及傳統織物中的“條格紋”為經典裝飾紋樣 。
“條”本義為樹枝,引申為分項條目;“格”原指木架,後衍生為規則框架。二者複合後: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辭源》《現代漢語詞典》及專業文獻,具體例證可查閱相關辭書條目。
“條格”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釋:
條例與法規
指法律條文或規章制度,作名詞使用。例如南朝梁武帝诏書中提到的“外詳為條格”,即指制定贖刑的具體法規(、)。宋代蘇轼的诏書也提到“條格紛委”,形容法規條文繁多複雜。
拟定條規的動作
作動詞時,表示制定規範的行為。如南朝沈約《南郊恩诏》中的“主者速條格施行”,即要求官員盡快拟定相關章程()。
需注意語境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漢典》、蘇轼相關文獻及南朝诏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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