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舊時出賣田地房産,寫明不能贖回的契約。
杜絶契是中國古代契約文書的一種特殊形式,指通過書面約定徹底終止或禁止某種行為關系的法律憑證。該詞由"杜絕"(徹底斷絕)與"契"(契約文書)複合構成,始見于宋代司法文獻《名公書判清明集》,後在明清時期形成規範化的法律術語體系。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法律文書研究》記載,杜絶契包含三大核心要件:一是明确記載"永斷葛藤""永不回贖"等斷絕性條款;二是需有中人、保人聯署見證;三是必須加蓋官府印信确認效力。其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田宅買賣、債務清償、婚姻解除等民事法律關系。
在契約類型學中,杜絶契與"活契"形成對應關系。北京大學《中國法制史》指出,活契允許當事人在約定條件下恢複原狀,而杜絶契則産生"一契斷盡,永無反悔"的終局效力,具有現代民法中形成權的法律特征。明代《大明律·戶律》明确規定,訂立杜絶契的不動産交易,原業主喪失一切追索權利。
杜絶契是中國古代土地交易中的特殊契約類型,具體含義如下:
指舊時出賣田地或房産時籤訂的不可贖回契約。買賣雙方通過此契約定,買方獲得永久所有權,賣方完全喪失贖回權利。
這種契約常見于明清時期,多用于徹底解決債務或家族經濟危機時的資産處置。其不可贖回特性區别于普通典當契約,屬于完全所有權轉移的"絕賣"形式。
建議查閱《中國曆代契約粹編》等專業文獻獲取更詳盡的古代契約制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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