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旧时出卖田地房产,写明不能赎回的契约。
杜絶契是中国古代契约文书的一种特殊形式,指通过书面约定彻底终止或禁止某种行为关系的法律凭证。该词由"杜绝"(彻底断绝)与"契"(契约文书)复合构成,始见于宋代司法文献《名公书判清明集》,后在明清时期形成规范化的法律术语体系。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研究》记载,杜絶契包含三大核心要件:一是明确记载"永断葛藤""永不回赎"等断绝性条款;二是需有中人、保人联署见证;三是必须加盖官府印信确认效力。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田宅买卖、债务清偿、婚姻解除等民事法律关系。
在契约类型学中,杜絶契与"活契"形成对应关系。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指出,活契允许当事人在约定条件下恢复原状,而杜絶契则产生"一契断尽,永无反悔"的终局效力,具有现代民法中形成权的法律特征。明代《大明律·户律》明确规定,订立杜絶契的不动产交易,原业主丧失一切追索权利。
杜絶契是中国古代土地交易中的特殊契约类型,具体含义如下:
指旧时出卖田地或房产时签订的不可赎回契约。买卖双方通过此契约定,买方获得永久所有权,卖方完全丧失赎回权利。
这种契约常见于明清时期,多用于彻底解决债务或家族经济危机时的资产处置。其不可赎回特性区别于普通典当契约,属于完全所有权转移的"绝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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