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處治。 唐 韓愈 《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銘》:“公一斷治不收聲,事常出名上。” 宋 王安石 《贈光祿少卿趙君墓志銘》:“斷治出己,當于民心。”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方巨山争體統》:“押綱軍卒,驕悍繹騷,市民橫遭其禍者甚衆, 巨山 大不能堪,遂擒數輩斷治之。”《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且捉 秀秀 入府後花園去,把 崔寧 解去 臨安府 斷治。”
"斷治"是漢語中具有司法行政色彩的複合詞,在曆史文獻中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裁斷懲處 指對違法行為的審理判決。宋代法典《宋刑統》記載:"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凡斷治當依本條,不得用後敕。"(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
二、專權治理 特指中央集權下的統轄管理。《元史·百官志》載:"中書省斷治官民之務,樞密院專掌軍旅之事,禦史台糾察百司善惡。"(來源:中華書局《元史》校勘本)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亦雲:"天下刑獄,斷治于大理,而覆核于刑部。"(來源:國家圖書館古籍數據庫)
該詞現代多用于史學研究領域,常見于描述古代司法體系與行政制度的學術論著。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其核心始終圍繞"依律裁斷"與"職權管轄"兩個維度展開,反映出中國傳統法制中"刑政合一"的特點。
“斷治”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duàn zhì,其核心含義為判決處治,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治理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義分解
核心含義
指根據法律或規則對案件、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罰決定,常見于古代文獻中。
司法判決
治理案例
“斷治”一詞以古代司法裁決為核心,兼具治理内涵,現代偶見引申為醫學處理。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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