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处治。 唐 韩愈 《河南少尹李公墓志铭》:“公一断治不收声,事常出名上。” 宋 王安石 《赠光禄少卿赵君墓志铭》:“断治出己,当于民心。”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方巨山争体统》:“押纲军卒,骄悍绎骚,市民横遭其祸者甚众, 巨山 大不能堪,遂擒数辈断治之。”《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且捉 秀秀 入府后花园去,把 崔寧 解去 临安府 断治。”
"断治"是汉语中具有司法行政色彩的复合词,在历史文献中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裁断惩处 指对违法行为的审理判决。宋代法典《宋刑统》记载:"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凡断治当依本条,不得用后敕。"(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二、专权治理 特指中央集权下的统辖管理。《元史·百官志》载:"中书省断治官民之务,枢密院专掌军旅之事,御史台纠察百司善恶。"(来源:中华书局《元史》校勘本)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亦云:"天下刑狱,断治于大理,而覆核于刑部。"(来源:国家图书馆古籍数据库)
该词现代多用于史学研究领域,常见于描述古代司法体系与行政制度的学术论著。在语义演变过程中,其核心始终围绕"依律裁断"与"职权管辖"两个维度展开,反映出中国传统法制中"刑政合一"的特点。
“断治”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duàn zhì,其核心含义为判决处治,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治理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字义分解
核心含义
指根据法律或规则对案件、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常见于古代文献中。
司法判决
治理案例
“断治”一词以古代司法裁决为核心,兼具治理内涵,现代偶见引申为医学处理。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含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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