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奪卻 ”。奪去;占去。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铨曹》:“醖署丞等三官,皆流外之職,已被士人奪卻。” 五代 和凝 《解紅》詞:“兩箇瑤池小仙子,此時奪卻《柘枝》名。” 宋 朱熹 《答呂子約書》:“年來覺得日前為學,不得要領,自做身主不起,反為文字奪卻精神。”
見“ 奪卻 ”。
奪卻(duó què)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文言色彩的動詞短語,由“奪”和“卻”兩個語素複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是“強行奪取并使之失去”或“強力剝奪”。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書面語或特定語境中。
二者結合後,“奪卻”強調通過主動的強制行為使對象喪失原有屬性或所有權,隱含動作的徹底性與強制性。
多見于史書或文言作品,表政權、武力争奪。
《舊唐書·李晟傳》:“賊奪卻我糧草,士卒饑疲。” (《漢語大詞典》例證)
保留在成語或固定表達中,如“奪眶而出”(淚水強行湧出),但“奪卻”本身已罕用,多見于文學化表達或仿古語境。
“奪卻城池”指攻占并控制城池。
“奪卻生機”表示摧毀生命力;“奪卻心志”指使人喪失理智。
如“烽火奪卻安甯”,喻戰争剝奪和平。
注:由于“奪卻”在現代漢語中非常用詞,其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避免生硬套用。如需深入考據,建議查閱專業辭書或古籍語料庫。
“奪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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