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商市征收的賦稅。《管子·幼官》:“三會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韓詩外傳》卷六:“ 晉文公 遊於 河 而樂,曰:‘……吾食客門左千人,門右千人,朝食不足,夕收市賦,暮食不足,朝收市賦。’”
市賦是漢語中的曆史經濟術語,指古代政府對市場交易征收的賦稅,屬于商業稅的一種形式。其核心含義與權威解析如下:
市賦(shì fù)指官府在集市、商業場所征收的稅費,是古代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起源與演變
市賦制度可追溯至周代“九賦”中的“關市之賦”,漢代稱“市租”,唐宋時期發展為“商稅”“住稅”,明清納入“牙稅”“落地稅”範疇。
征收形式
“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印證市賦歸屬皇室或地方財政。
記載宋代“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反映市賦征收機構的普及。
《說文解字注》 釋:“賦,斂也”,強調強制性征收屬性。
參考資料:
(注:因古籍原文無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現代著作可參考出版社官網或學術數據庫如中國知網 獲取電子版。)
“市賦”是中國古代稅收制度中的術語,指國家向商市征收的賦稅。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市賦由“市”(商市、城市)和“賦”(賦稅)組成,字面含義為對商業活動或城市區域征收的稅款。其征收對象包括商人、市場交易及城市相關經濟活動。
曆史背景與文獻依據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市賦已見于典籍。例如:
功能與意義
市賦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還用于城市建設、行政管理及公共事務。古代城市作為商業中心,通過征稅實現“自然環境人化”與“人文遺産物化”的雙向作用,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延伸對比
與“田賦”(農業稅)、“關賦”(關稅)并列,市賦體現了古代“重農抑商”政策下對商業的有限認可,同時平衡不同經濟領域的稅收比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稅率變化或相關制度,可查閱《管子》《韓詩外傳》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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