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始于 北宋 宣和 年間的一種附加雜稅。 宋 楊萬裡 《轉對劄子》:“民之以軍興而暫佐師旅征行之費者,因其除軍帥謂之經制使也,於是有經制之錢。既而經制使之軍已罷,而經制錢之名遂為常賦矣。”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六:“刱比較酒務及收頭子、牙契等錢,號經制錢以助軍費。 宣和 末, 陳亨伯 起請也。後至 昭熙 五年倣此,亦收總制錢。”參見“ 經總制錢 ”。
經制錢是中國宋代財政史上的一項重要稅收制度,其名稱源于“經制使”這一官職。該稅種首創于北宋宣和四年(1122年),由時任經制使的陳遘建議推行。其核心特征是在既有賦稅基礎上附加征收,具體包含“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等多種名目,本質屬于應對軍費開支的臨時性加征。
從征收範圍觀察,經制錢主要針對商業交易環節,覆蓋賣酒、商稅、牙稅、契稅等經濟活動。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其征收方式采用“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的複合模式,形成“經制窠名”的稅目體系。這種稅制創新标志着宋代財政從單一農業稅向多元化商業稅的轉型。
該制度在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由執政官呂頤浩重新啟用,并發展為“總制錢”的前身,二者合稱“經總制錢”,成為支撐南宋政權運轉的核心財源。元代史學家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評述:“經制錢不罷而民力困”,揭示了該稅制雖緩解財政危機卻加重民衆負擔的雙重效應。現代經濟史研究顯示,經制錢約占南宋中央財政收入的15%-20%,對維持抗金戰争具有關鍵作用。
“經制錢”是宋代為籌措軍政費用而征收的一種附加雜稅,其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起源與背景
經制錢始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當時因方臘起義導緻東南軍費緊張,發運使兼經制使陳亨伯(陳遘)提出在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加征稅項,以應對財政需求。
征收内容
主要針對民間經濟活動征稅,包括:賣酒稅、典賣田宅的牙稅(中介稅)、契稅、常賦外的頭子錢(手續費)、樓店錢(房産稅)等七種雜稅。後期還擴展到印契、鬻糟(酒糟買賣)等項目。
性質與演變
最初為臨時性稅收,後因財政壓力逐漸固定為常賦。南宋時期,經制錢與“總制錢”合并為“經總制錢”,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
征收形式與規模
因征收銅錢數量龐大,常折換為銀兩上繳,稱為“經制銀”。例如廣州地區曾将經制錢兌換成銀铤解送藩庫,反映其規模龐大。
曆史評價
雖緩解了宋廷的財政危機,但加重了民衆負擔,且因名目繁雜備受争議。宋人楊萬裡曾批評其“因軍興而暫佐軍費”,卻演變為長期稅賦。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稅目演變或地域差異,可參考來源網頁(如、4、5)中的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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