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夺却 ”。夺去;占去。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铨曹》:“醖署丞等三官,皆流外之职,已被士人夺却。” 五代 和凝 《解红》词:“两箇瑶池小仙子,此时夺却《柘枝》名。” 宋 朱熹 《答吕子约书》:“年来觉得日前为学,不得要领,自做身主不起,反为文字夺却精神。”
见“ 夺却 ”。
夺却(duó què)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文言色彩的动词短语,由“夺”和“却”两个语素复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是“强行夺取并使之失去”或“强力剥夺”。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书面语或特定语境中。
二者结合后,“夺却”强调通过主动的强制行为使对象丧失原有属性或所有权,隐含动作的彻底性与强制性。
多见于史书或文言作品,表政权、武力争夺。
《旧唐书·李晟传》:“贼夺却我粮草,士卒饥疲。” (《汉语大词典》例证)
保留在成语或固定表达中,如“夺眶而出”(泪水强行涌出),但“夺却”本身已罕用,多见于文学化表达或仿古语境。
“夺却城池”指攻占并控制城池。
“夺却生机”表示摧毁生命力;“夺却心志”指使人丧失理智。
如“烽火夺却安宁”,喻战争剥夺和平。
注:由于“夺却”在现代汉语中非常用词,其使用需结合具体语境,避免生硬套用。如需深入考据,建议查阅专业辞书或古籍语料库。
“夺却”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例句或历史典故,可参考古籍或权威词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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