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orehouse visitor] 與妓女結交或有淫6*蕩行為的男人
玩弄妓女的男子。 清 李漁 《玉搔頭·情試》:“做妓女的人,把表記送與嫖客,原是常事,失去就罷了,何須這等認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回:“這個本來是妓女應酬嫖客的口頭禪,并不是一定要叫他來的。” 劉半農 《讀<海上花列傳>》:“甚至連一班嫖客,上自官僚、公子,下迄跑街、西崽……的性情、脾氣、生活、遭遇,也全都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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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一詞在漢語詞典中的詳細解釋如下:
嫖客
指以金錢或財物為交換條件,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人。該詞具有明确的貶義色彩,常指代進行非法性交易的一方。
核心定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嫖客特指“玩弄妓女的男人” 。現代法律語境下,更強調其作為購買性服務者的身份。
字源與構成
“嫖”本有“輕浮、玩弄”之意(《說文解字》注“輕也”),後衍生為“狎妓”行為;“客”指交易中的買方。二字組合凸顯了交易屬性與道德批判。
法律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治安條例中,嫖客屬于違法行為主體,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可能面臨拘留、罰款等處罰。
社會文化含義
社會學研究中,嫖客被視為性産業的需求方,其存在反映社會結構問題(如性别不平等、經濟剝削)。相關學術文獻常從倫理學、公共衛生角度分析其行為影響 。
權威參考來源
“嫖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如下:
基本定義
指通過金錢或財物交易與妓女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男子,帶有明顯貶義。該詞在《儒林外史》等古典文學中已有使用,如描述狎妓場景時提到“嫖客”的消費行為。
詞源與拼音
法律認定
根據法律解釋,嫖客的認定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以金錢或財物為交換,二是發生不正當性行為(包括異性或同性)。此類行為在我國屬違法,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文化與社會背景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常被用于批判社會現象,如清代李漁的《玉搔頭》提及妓女與嫖客的互動,反映當時的社會風氣。
外語對應詞
法語中譯為client d'une maison de prostitution 或putassier,強調其作為性交易參與者的角色。
注意:以上内容綜合了詞典釋義、法律定義及文學引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條文或曆史背景,可查閱标注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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