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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學的意思、提學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提學的解釋

官名。 宋 崇甯 二年在各路置提舉學事司,掌管州縣學政。 金 設提舉學校官, 元 有儒學提舉司。 明 置提學道。 清 設督學道、提學使等,俱簡稱提學。 宋 何薳 《春渚紀聞·丑年世科第》:“先友提學 張公 大亨 ,字 嘉甫 , 霅川 人。” 明 葉憲祖 《碧蓮繡符》第五折:“生來豪富有家貲,終日醺醺醉酒巵,詩書還學師,褒封靠小兒。提學來時悶箇死。”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六·秦羅子孫》:“ 魏莊渠 提學 河南 歸,為所親言之。” 子虛子 《湘事記》:“又十日而 湘 軍起,代藩篆者為提學 黃以霖 。”參閱《宋史·職官志七》《明史·職官志四》《清通典·職官十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提學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專指負責地方教育事務的官員,主要職責為督察、管理所轄區域的學校、科舉考試及生員(秀才)的品行學業。該官職始于宋代,在明清兩代形成固定制度,是古代教育行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角色。

一、核心釋義與職責

  1. 教育督察

    提學官定期巡視地方官學(府學、州學、縣學),考核生員課業,監督教學質量,并主持地方童生試(考取秀才的資格考試)。明代提學官還負責選拔優秀生員進入國子監深造。

  2. 科舉事務管理

    主持院試(清代由學政負責),确定生員資格,并監督歲考(考核在籍生員學業)與科考(選拔鄉試資格)。對徇私舞弊、學風敗壞者有權懲處。

  3. 學官監督

    對地方教谕、訓導等學官進行履職評估,并向朝廷舉薦人才或提出罷免建議。


二、曆史沿革與制度演變


三、權威文獻參考

  1. 《漢語大詞典》

    定義提學為“古代官名,主管地方教育及科舉事務”,并引《明史·職官志》載其職能(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2. 《中國曆史大辭典》

    詳述提學在明清兩代的品級、選任方式及與科舉制度的關聯(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2000年)。

  3. 《古代職官漫話》

    解析提學官在地方教育體系中的實際權力與政治影響(中華書局,2011年)。


四、相關文化背景

提學官在文學作品中常有反映,如《儒林外史》中範進的主考官即影射提學職能。其選拔機制體現古代“教權獨立”思想,但因權力集中,曆史上亦出現嚴嵩、張居正等權臣幹預提學任免的案例。

說明: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以上内容依據權威紙質工具書及曆史制度研究著作整理。建議用戶查閱《漢語大詞典》網絡版(www.hanyudacidian.cn)或《中國大百科全書》數據庫獲取更詳盡的電子文獻支持。

網絡擴展解釋

“提學”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職能是管理地方教育事務及主持考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演變過程:

一、基本定義

提學是宋至清代設置的學官,負責地方學政管理、教育督導及科舉考試事務。其名稱和職責在不同朝代有所調整。

二、曆史演變

  1. 宋代起源
    宋崇甯二年(1103年)設“提舉學事司”,為最早提學官職,主管州縣學政。

  2. 金元時期
    金代稱“提舉學校官”,元代改為“儒學提舉司”,職能延續宋代學政管理。

  3. 明清發展

    • 明代:設“提學道”,明确掌管學政及主持歲考、科考。
    • 清代:改稱“督學道”“提學使”,如《清通典》記載提學使負責省級教育考核。

三、職能特點

四、實際用例

如清代官員嚴修曾任直隸提學使,推動新式教育改革。


注意:将“提學”解釋為“提高學習水平”,此為現代誤讀。該詞實際為曆史官職,建議優先參考權威史料(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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