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宋 崇甯 二年在各路置提舉學事司,掌管州縣學政。 金 設提舉學校官, 元 有儒學提舉司。 明 置提學道。 清 設督學道、提學使等,俱簡稱提學。 宋 何薳 《春渚紀聞·丑年世科第》:“先友提學 張公 大亨 ,字 嘉甫 , 霅川 人。” 明 葉憲祖 《碧蓮繡符》第五折:“生來豪富有家貲,終日醺醺醉酒巵,詩書還學師,褒封靠小兒。提學來時悶箇死。”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六·秦羅子孫》:“ 魏莊渠 提學 河南 歸,為所親言之。” 子虛子 《湘事記》:“又十日而 湘 軍起,代藩篆者為提學 黃以霖 。”參閱《宋史·職官志七》、《明史·職官志四》、《清通典·職官十三》。
提學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專指負責地方教育事務的官員,主要職責為督察、管理所轄區域的學校、科舉考試及生員(秀才)的品行學業。該官職始于宋代,在明清兩代形成固定制度,是古代教育行政管理體系中的重要角色。
教育督察
提學官定期巡視地方官學(府學、州學、縣學),考核生員課業,監督教學質量,并主持地方童生試(考取秀才的資格考試)。明代提學官還負責選拔優秀生員進入國子監深造。
科舉事務管理
主持院試(清代由學政負責),确定生員資格,并監督歲考(考核在籍生員學業)與科考(選拔鄉試資格)。對徇私舞弊、學風敗壞者有權懲處。
學官監督
對地方教谕、訓導等學官進行履職評估,并向朝廷舉薦人才或提出罷免建議。
始設“提舉學事司”,長官稱“提舉學事使”,為臨時差遣官,巡視州縣學政(參考《宋史·職官志》)。
各省設“提刑按察使司提學副使”(正五品)或“提學佥事”,每省一員,三年一任(參考《明史·選舉志》)。
改稱“提督學政”(簡稱學政),由翰林院或科道官充任,地位與督撫平行,任期三年(參考《清史稿·職官志》)。
《漢語大詞典》
定義提學為“古代官名,主管地方教育及科舉事務”,并引《明史·職官志》載其職能(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中國曆史大辭典》
詳述提學在明清兩代的品級、選任方式及與科舉制度的關聯(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編,2000年)。
《古代職官漫話》
解析提學官在地方教育體系中的實際權力與政治影響(中華書局,2011年)。
提學官在文學作品中常有反映,如《儒林外史》中範進的主考官即影射提學職能。其選拔機制體現古代“教權獨立”思想,但因權力集中,曆史上亦出現嚴嵩、張居正等權臣幹預提學任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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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學”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職能是管理地方教育事務及主持考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演變過程:
提學是宋至清代設置的學官,負責地方學政管理、教育督導及科舉考試事務。其名稱和職責在不同朝代有所調整。
宋代起源
宋崇甯二年(1103年)設“提舉學事司”,為最早提學官職,主管州縣學政。
金元時期
金代稱“提舉學校官”,元代改為“儒學提舉司”,職能延續宋代學政管理。
明清發展
如清代官員嚴修曾任直隸提學使,推動新式教育改革。
注意:将“提學”解釋為“提高學習水平”,此為現代誤讀。該詞實際為曆史官職,建議優先參考權威史料(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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