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隶属。《后汉书·冯异传》:“及破 邯郸 ,乃更部分诸将,各有配隶。军士皆言愿属‘大树将军’, 光武 以此多之。” 李贤 注:“隶,属也。”《晋书·殷仲堪传》:“割此三郡,配隶 益州 。”
(2).将流放犯人发配至某地服役。 宋 文莹 《玉壶清话》卷二:“ 潭州 妇人 阿毛 ,其夫 杨全 ,配隶 房陵 ,既死本州,请陈愿负夫骨归葬故乡。” 宋 叶适 《厢禁军弓手土兵》:“又有配隶罪人,牢犴充塞,亦州郡所养。”《宋史·刑法志三》:“ 太宗 以国初诸方割据,沿 五代 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 羌 为寇。”《宋史·刑法志三》:“初,京师裁造院募女工,而军士妻有罪,皆配隶南北作坊。”
配隶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法律内涵的词汇,主要含义指将罪犯发配至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或充作官奴。其核心在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与社会身份的贬黜,属于古代中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以下是详细解析:
基本释义与核心概念
“配隶”指古代将罪犯判处流放之刑,并使其隶属于特定机构或场所(如军营、官府作坊、驿站等)服劳役,身份降为官奴或近似奴仆的状态。它结合了流放(配)与强制依附服役(隶)两层含义,是一种兼具身体惩罚、社会隔离和身份剥夺的复合刑罚。其目的是惩处重犯、充实边防或提供官府所需的劳动力。
字源与构成解析
历史背景与法律实践
配隶制度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发展得最为成熟和普遍,常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如“贷死配隶”)或对较重犯罪的直接处罚。
(来源参考:《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刑统》、《中国法制史》相关研究)
主要特征
演变与现代关联
配隶制度是古代“徒刑”、“流刑”与“官奴婢”制度结合的产物,随着时代发展有所变化。明清时期虽仍有类似制度(如充军、发遣为奴),但具体形式与名称有所不同。现代汉语中,“配隶”一词已不再使用于法律或日常语境,主要作为历史术语出现在研究古代法制、社会史的文献中。其反映的刑罚思想(如利用罪犯劳动力、身份降等)对理解古代社会结构与法律文化有重要意义。
同义词/近义词: 刺配、流配、发配、充军(明清)、隶役、配役。
反义词: 赦免、释放、复籍(恢复良民身份)。
“配隶”一词在汉语中有两个主要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事物或人员归属于某一系统、机构或管辖范围。例如:
特指将罪犯发配到特定地区服劳役的刑罚,常见于宋代:
以上解释综合了历史文献和权威词典的记载,核心含义以隶属关系与刑罚制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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