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誣陷害。 明 歸有光 《又乞休文》:“所以為國家大體、地方風俗者,官自被訪而妄行扳害,則君子小人邪正清濁之源,不可辨也。”《醒世恒言·盧太學詩酒傲王侯》:“你莫要誣陷平人,若審出是扳害的,本時就打死你這奴才。”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贅說》:“卑職早已出示禁其扳害矣。”
“扳害”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少見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為通過不正當手段或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誣陷、構陷。《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将其解釋為“借由外力扭轉事态,以達到加害他人的目的”,強調行為的主觀惡意性。該詞由“扳”(本義為“拉、扭轉”)與“害”(指“損害、禍患”)組合構成,詞源可追溯至明清白話小說中的訴訟場景,特指在司法過程中虛構罪證的行為。
在語義延伸層面,“扳害”常與“誣告”“構陷”構成近義詞組,但更側重指通過刻意歪曲既有事實來實施侵害。例如《醒世恒言》中“恐他日後扳害,故設此計”的用例,便完整呈現了該詞“預謀性陷害”的語用特征。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曆史文獻分析或特定方言表述,普通話口語已較少使用。
從構詞法角度考察,“扳”作為動詞性語素,在此處引申為“強行改變事态走向”,與“害”構成使動關系。這種複合詞結構常見于古代法制術語,如“扳誣”“扳連”等,均體現傳統司法文化中“牽連舉證”的特殊語境。
“扳害”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bān hài,其核心含義為攀誣陷害,即以不實供詞或捏造事實的方式誣陷他人。以下是具體解析:
基本定義
指通過虛構罪名或僞造證據,故意将他人牽連進案件中,以達到陷害目的。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強調“誣告”行為。
古籍例證
與“排除危害”的區别
部分資料(如)将“扳害”解釋為“排除隱患”,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或混淆,需以“攀誣陷害”為準。
權威性來源
多數古籍和詞典均指向“誣告陷害”的釋義,建議優先參考。
若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醒世恒言》或《福惠全書》等文獻原文(參考、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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