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诬陷害。 明 归有光 《又乞休文》:“所以为国家大体、地方风俗者,官自被访而妄行扳害,则君子小人邪正清浊之源,不可辨也。”《醒世恒言·卢太学诗酒傲王侯》:“你莫要诬陷平人,若审出是扳害的,本时就打死你这奴才。”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卑职早已出示禁其扳害矣。”
“扳害”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少见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陷、构陷。《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将其解释为“借由外力扭转事态,以达到加害他人的目的”,强调行为的主观恶意性。该词由“扳”(本义为“拉、扭转”)与“害”(指“损害、祸患”)组合构成,词源可追溯至明清白话小说中的诉讼场景,特指在司法过程中虚构罪证的行为。
在语义延伸层面,“扳害”常与“诬告”“构陷”构成近义词组,但更侧重指通过刻意歪曲既有事实来实施侵害。例如《醒世恒言》中“恐他日后扳害,故设此计”的用例,便完整呈现了该词“预谋性陷害”的语用特征。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历史文献分析或特定方言表述,普通话口语已较少使用。
从构词法角度考察,“扳”作为动词性语素,在此处引申为“强行改变事态走向”,与“害”构成使动关系。这种复合词结构常见于古代法制术语,如“扳诬”“扳连”等,均体现传统司法文化中“牵连举证”的特殊语境。
“扳害”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bān hài,其核心含义为攀诬陷害,即以不实供词或捏造事实的方式诬陷他人。以下是具体解析:
基本定义
指通过虚构罪名或伪造证据,故意将他人牵连进案件中,以达到陷害目的。常见于古代司法语境,强调“诬告”行为。
古籍例证
与“排除危害”的区别
部分资料(如)将“扳害”解释为“排除隐患”,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现代误读或混淆,需以“攀诬陷害”为准。
权威性来源
多数古籍和词典均指向“诬告陷害”的释义,建议优先参考。
若需进一步探究,可查阅《醒世恒言》或《福惠全书》等文献原文(参考、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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