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gal precedent] 某些國家經有權機關确認,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加以援用的判決
又稱“案例”。法院可以援引作為審理同類案件依據的判決。
判例指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的、可作為後續類似案件裁判依據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個案确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適用規則,是成文法的重要補充。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法律角度分述: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定義為:"法院判決的先例,可供以後類似案件判決的參考。" 該釋義強調兩點: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判例(precedent)特指"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的司法判決",其權威性體現在:
權威來源參考:
判例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為法院對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可作為後續同類案件審理的參考或依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判例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形成的判決,經有權機關确認後,成為後續類似案件裁決的标準。例如,某判決中對法律條款的適用邏輯,可能被其他法官在處理相似案件時援引。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判例是正式法律淵源,構成“判例法”體系。法官需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同類案件必須引用已有判例。
大陸法系(民法法系)
判例傳統上為非正式法律淵源,但20世紀後逐漸重視其指導作用。例如,我國判例可作為審判參考,但不具強制約束力。
我國雖以成文法為主,但通過“指導性案例”機制賦予判例實際影響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法院需參照適用,例如刑事量刑标準化案例對地方審判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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