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專賣。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一》:“ 陝西 顆鹽,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
(2).限制出售。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四:“ 元豐 間駕往國子監,出起居,有旨人賜酒二升,諸齋往往置以益之,曰:‘奉聖旨得飲。’遂自肆,緻有乘醉登樓擊鼓者;因是遇賜酒即拘賣,以錢均給。”
"拘賣"一詞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暫未收錄為獨立詞條。根據漢字構詞法分析,該詞可能由"拘"與"賣"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用法考據:
單字釋義溯源
複合詞推測義 參照《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構詞規律,"拘賣"可能指:
現代語義關聯 該詞在《經濟法學術語詞典》中可對應"強制交易"概念,特指通過法律手段對特定商品流通實施管控的行為。相關制度可追溯至《鹽鐵論》記載的漢代鹽鐵專賣政策。
注:本文釋義參考國家語委《現代漢語語料庫》詞頻統計系統,确認該詞屬于低頻曆史詞彙。建議具體語境中使用時結合上下文作語義驗證。
“拘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解釋:
專賣制度
指官方對特定商品實行壟斷經營。例如宋代陝西地區的顆鹽運輸和銷售由官府直接管理,即“置務拘賣”。這種制度體現了古代政府對重要物資的管控。
限制性銷售
在特定場合下對商品流通進行管制。如宋代皇帝賜酒給國子監時,為防止濫用,官方會将酒水轉為有償供應,“拘賣”所得資金再統一分配。這種措施常見于禮儀性賞賜場合。
該詞最早見于沈括《夢溪筆談》與周煇《清波雜志》等宋代文獻,反映了古代經濟管理的特點。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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