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專賣。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一》:“ 陝西 顆鹽,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
(2).限制出售。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四:“ 元豐 間駕往國子監,出起居,有旨人賜酒二升,諸齋往往置以益之,曰:‘奉聖旨得飲。’遂自肆,緻有乘醉登樓擊鼓者;因是遇賜酒即拘賣,以錢均給。”
“拘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方面綜合解釋:
專賣制度
指官方對特定商品實行壟斷經營。例如宋代陝西地區的顆鹽運輸和銷售由官府直接管理,即“置務拘賣”。這種制度體現了古代政府對重要物資的管控。
限制性銷售
在特定場合下對商品流通進行管制。如宋代皇帝賜酒給國子監時,為防止濫用,官方會将酒水轉為有償供應,“拘賣”所得資金再統一分配。這種措施常見于禮儀性賞賜場合。
該詞最早見于沈括《夢溪筆談》與周煇《清波雜志》等宋代文獻,反映了古代經濟管理的特點。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
《拘賣》是一個漢字詞組,由兩個漢字組成。第一個字“拘”讀音為“jū”,意為限制、約束,表達對某人或某物的限制和約束行為。第二個字“賣”讀音為“mài”,意為出售、販賣,表示将物品出售或交易給他人。
《拘賣》的第一個字“拘”由手部偏旁“扌”和句首部首“句”組成,它的筆畫數為8。第二個字“賣”由卩部和十字旁組成,它的筆畫數為8。
《拘賣》這個詞的使用較為普遍,它來源于漢語,用來表示将某物限制或約束住後出售的行為。在繁體字中,“拘”這個字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而“賣”這個字的繁體寫法為“賣”。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有些字與現代寫法略有不同。如《拘賣》中的“拘”字在古代寫法中,把“手部偏旁”寫得更加明顯,像是從上向下畫一個倒三角形,并在左上方加上一個彎曲的弧線,更能顯示出手的形狀。
1. 他被拘賣到了一個陌生的城市,與家人分離了。
2. 這個網站提供二手商品的拘賣服務。
1. 拘束:指限制、約束某人或某物的行為。
2. 拘留:指将某人限制在特定場所,禁止其離開。
拘賣的近義詞有:拘捕、扣留、拘留,它們都指對某人或某物進行限制和約束的行為。
拘賣的反義詞是:釋放、放任,它們表示解除對某人或某物的限制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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