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ffer bribes;take bribes] 行贿或受贿
(1).受贿。《北史·樊子盖传》:“臣安能清止是,小心不敢纳贿耳。”
(2).行贿。 宋 梅尧臣 《碧云騢》:“ 赵稹 纳贿中官 罗崇勋 ,而引为枢密副使。” 清 钮琇 《觚賸续编·严拒夜饮》:“世间惟淫奔、纳贿二者,皆於夜行之,岂有正人君子而夜行者乎?” 清 李渔 《凰求凤·昼策》:“须要使他个个输财,人人纳贿,弄得老娘满载而归。”
"纳贿"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收录,该词由"接纳"与"贿赂"两个语素构成,前者强调接收行为,后者特指不正当利益输送。
从词源结构分析,《汉语大词典》指出"纳"在古汉语中具有"接受、收进"的实义动词属性,"贿"则专指财物类利益。二字组合后形成偏正式结构,语义重心落在被动接收行为上,区别于主动索要的"索贿"。
现代法律语境中,该词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典型用法如:"公职人员在工程招标中纳贿,将面临刑事追责",此时动词后常接具体金额或财物类型作宾语。
近义词辨析方面:
反义词体系包含"拒贿""廉政"等词汇,其中"拒贿"特指拒绝接收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纳贿”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双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受贿
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例如《北史·樊子盖传》中提到:“臣安敢清?止是小心不敢纳贿耳!”。
行贿
指向他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宋代梅尧臣《碧云騢》记载:“赵稹纳贿中官罗崇勋,而引为枢密副使。”。
该词多用于书面或正式场合,现代法律术语中更倾向于使用“受贿”“行贿”等明确区分行为主体的词汇。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定义,可参考权威词典或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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