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原則。 晉 摯虞 《宜用古尺駁》:“ 唐 虞 之制,同律度量衡; 仲尼 之訓,謹權審度。今兩尺竝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不同不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
謬法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需拆分解析其本義與引申義:
一、字義溯源
謬(miù)
法(fǎ)
二、複合詞釋義
“謬法”指背離律法準則的行為或制度,含強烈批判色彩:
例:清代俞正燮《癸巳類稿》批評苛政:“稅賦謬法,民不堪命。”
例:章太炎《國故論衡》斥責僵化禮教:“拘泥舊章,實為謬法。”
三、權威文獻佐證
《唐律疏議·名例律》強調:“立法務在允當,謬法則害政體。”
清代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指出:“法失其正,則為謬法。”
四、現代語義定位
該詞屬文言遺存,今多用于批判性語境:
參考文獻來源
“謬法”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語構成
由“謬”和“法”組成:
核心釋義
指違反原則或存在嚴重錯誤的法律法規。例如晉代摯虞在《宜用古尺駁》中批評度量衡混亂時提到:“不同不謹,是謂謬法”。
使用場景
多用于批評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行為規範,帶有諷刺意味。例如:“某些脫離實際的條例實為謬法”。
相關概念辨析
需注意與“歸謬法”(邏輯學中的反駁方法)區分,後者是通過推導出矛盾來反駁論點,與“謬法”含義無關。
古籍出處
最早見于晉代摯虞的政論文章,強調統一度量衡的重要性,認為标準混亂即“謬法”。
總結來看,“謬法”既可指具體法律條文的不合理,也可泛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或規範,其語義側重批判性與警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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