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ander;libel] 說人壞話,诋毀和破壞他人名譽。诽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
诽謗朋友,實在可惡
(1).以不實之辭毀人。《韓非子·難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則小者以為毀訾诽謗,大者患禍災害死亡及其身。” 唐 元稹 《同州刺史謝上表》:“然臣益遭诽謗,日夜憂危,唯陛下聖鑒照臨。” 巴金 《“最後的時刻”》:“诽謗中傷,血口噴人。”
(2).怨望。《呂氏春秋·不屈》:“國家空虛,天子之兵四至,衆庶诽謗,諸侯不譽。” 高誘 注:“怨望多也。”《韓詩外傳》卷三:“無使賢人伏匿,則痺不作。無使百姓歌吟诽謗,則風不作。” 明 歸有光 《送攝令蒲君還府序》:“民俛首不敢出氣,而閭巷诽謗之言,或不能無。”
(3).進谏。《漢書·賈山傳》:“其所以莫敢告者何也?亡養老之義,亡輔弼之臣,亡進諫之士,縱恣行誅,退诽謗之人,殺直諫之士。”《周書·柳虯傳》:“伏惟陛下則天稽古,勞心庶政。開诽謗之路,納忠讜之言。” 宋 宋祁 《絕禁忌篇》:“ 秦 暴 漢 雜,禁忌始興,诽謗坐誅,妖言有法。”參見“ 诽謗之木 ”。
诽謗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基本釋義
“诽謗”指通過捏造或歪曲事實,惡意散布诋毀他人名譽的言論。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定義為:“無中生有地說人壞話,敗壞他人名譽。” 該行為需滿足主觀惡意、虛假陳述、公開傳播三個核心要素,本質上是對人格權的侵害。
二、字源與構詞解析
二字合成後,詞義強化為“以不實之詞公開诋毀”,屬貶義複合詞。
三、法律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将诽謗罪定義為:“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需承擔刑事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
四、與相近詞辨析
權威來源:
诽謗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诽謗指故意編造或散布虛假言論,損害他人名譽或信譽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主觀惡意性、信息虛假性和後果危害性,常見于惡意中傷或競争場景。
二、字義拆解
三、法律界定
四、曆史淵源 最早見于《韓非子·難言》,古代指不實谏言,後演變為現代法律概念。
五、辨析要點
(注:如需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案例,可查看、8、10、11的原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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