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 away with a witness] 怕洩露秘密而害死知情人
(1).為防止洩密而害死知道内情的人。《戰國策·楚策四》:“ 李園 既入其女弟為王後,子為太子,恐 春申君 語洩而益驕,陰養死士,欲殺 春申君 以滅口。”《人民文學》1977年第10期:“這和 鳳姐 為了滅口而命 旺兒 ‘務将 張華 治死’的作為如出一轍。”
(2).采取某種措施,避免給人以口實。《史記·刺客列傳》:“ 秦 将 樊於期 得罪於 秦王 ,亡之 燕 。太子受而舍之。 鞠武 曰:‘不可……願太子疾遣 樊将軍 入 匈奴 以滅口。’”《紅樓夢》第九四回:“偷玉的人要叫夫人查出來,明知是死無葬身之地,他着了急,反要毀壞了滅口,那時可怎麼處呢?” 梁斌 《紅旗譜》一:“那不是什麼砸鐘賣銅頂田賦,是要砸鐘滅口,存心霸占河神廟前後四十八畝官地!”
"滅口"是一個漢語動詞,其核心含義指為阻止秘密洩露而除掉知情者。根據權威詞典釋義及法律語境,其詳細解釋如下:
殺人以阻止洩密
指通過殺害知曉内情的人,使其無法洩露秘密。這是該詞最常用且直接的含義。
例:犯罪團夥為掩蓋罪行,企圖殺害目擊者滅口。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定義:"為防止洩露秘密而害死知道内情的人。"
法律語境:僞證滅口
在司法領域特指訴訟當事人或證人故意銷毀、隱匿證據,或阻止他人作證的行為。
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補充釋義:"指為掩蓋真相而消滅證據或知情者。"
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構成"妨害作證罪";殺害證人滅口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釋義。
常見搭配
"殺人滅口"為高頻固定搭配,凸顯暴力手段與目的的直接關聯。
"滅口:為防止洩露秘密而殺死知道内情的人。"
"訴訟中當事人為掩蓋事實而消滅證據或知情人的行為。"
以上釋義綜合權威工具書及法律條文,涵蓋日常與專業場景用法,确保概念解釋的準确性與全面性。
“滅口”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具體解釋:
指為了保守秘密或掩蓋真相,通過極端手段(如殺害或威脅)使知情者無法洩露信息。常見于“殺人滅口”等搭配,強調通過消除知情者來防止秘密外洩。
消除知情人
指通過殺害、威脅等方式使掌握内情的人無法開口。例如《戰國策·楚策四》中記載的“陰養死士,欲殺春申君以滅口”,即為此意。
避免留下口實
廣義上也可指采取非暴力手段消除可能引發争議的證據或言論。例如《紅樓夢》提到“毀壞證據滅口”的擔憂。
《史記·刺客列傳》記載樊於期逃至燕國後,太子丹采納建議将其送往匈奴以“滅口”,此處指避免引發秦燕矛盾。
“滅口”核心含義是消除信息洩露風險,既包括極端暴力手段,也涵蓋其他隱蔽措施。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程度和方式。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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