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脫去刑具。 秦 漢 時用罪犯服役,則解除其刑具,謂之弛刑徒。《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國》:“ 漢 遣侍郎 鄭吉 、校尉 司馬熹 将免刑罪人田 渠犁 ,積穀,欲以攻 車師 。”
(2).免除刑罰。 南朝 宋 謝靈運 《撰征賦》:“敷高才於 兔園 ,雖正言而免刑。”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時序》:“ 杜篤 獻誄以免刑, 班彪 參奏以補令。雖非旁求,亦不遐棄。”
免刑指根據法律規定免除犯罪人應受的刑罰處罰。這一概念源于中國古代刑法制度,現代法律體系中多見于特定情形下的司法裁量。
從構成要件分析,免刑需滿足以下條件:
需注意,免刑不等同于無罪,其法律後果仍保留犯罪記錄,但免除刑罰執行。例如,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損害的可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
參考文獻:
“免刑”是一個法律術語,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現代法律語境理解:
古代用法
指解除刑具或免除勞役,如秦漢時期将罪犯刑具解除後用于服役(稱為“弛刑徒”)。例:《漢書》記載“免刑罪人田渠犁”即此意。
現代法律定義
指免除刑事處罰,即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因情節輕微或其他法定條件不判處刑罰。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犯罪情節輕微且不需要判處刑罰。
雖免除刑罰,但犯罪記錄仍保留,可能對就業、政審等産生間接影響。部分案件可能附帶民事賠償或行政處罰。
建議進一步查閱《刑法》第3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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