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記·平準書》:“ 湯 奏當 異 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論死。”《資治通鑒·漢高祖九年》:“今吾三族皆以論死。” 胡三省 注:“謂以罪論抵死。”《明史·刑法志一》:“ 太祖 曰:‘子論死,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
"論死"作為古代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經過司法程式判定死刑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法律文書,在曆代法典中呈現以下特征:
一、司法程式性判定 指必須經由三司會審或刑部複核的審判流程,《漢書·刑法志》記載"罪至重者論死"(來源:漢典網),強調死刑判決需經法定程式确認,非個人可擅斷。
二、刑罰等級定位 在《唐律疏議》中列為"五刑之極",與斬、絞兩種行刑方式并列存在(來源:國學大師網)。明代《大明律》更明确區分"論死"與"立決",前者包含秋後處決等緩刑制度。
三、罪名對應體系 《大清律例》規定謀反、弑親等"十惡"重罪必論死,但實際執行存在"斬監候"與"斬立決"的區分(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清代刑案檔案顯示,每年經刑部勾決的論死案件約占死刑案件的六成。
該術語在《史記·酷吏列傳》中已見完整用例:"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論死二人",佐證其作為專業司法術語的早期運用形态(來源:中華典藏網)。現代法律體系雖已廢止該術語,但其反映的慎刑理念仍具研究價值。
“論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判處死刑,主要用于古代法律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背景: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原文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史記》《資治通鑒》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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