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崔猛》:“官疑 申 ,捕治之。橫被殘梏,踝骨皆見,卒無詞。積年餘,不堪刑,誣服,論辟。”
論辟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對罪行進行審議并判處刑罰的行為,尤指死刑判決。該詞由“論”與“辟”二字構成:
在司法實踐中,“論辟”常指通過法定程式對重罪作出死刑裁決。如《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凡謀反大逆,淩遲處死,親屬緣坐,財産入官,皆經三法司論辟”,體現其作為司法終審程式的嚴肅性。
該詞現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文獻考據等領域仍具學術價值,可參考《漢語大詞典》《中國法制史》等權威辭書及專著。
“論辟”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論辟”指判處死刑,主要出現在古代法律或文學語境中。例如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崔猛》中記載:“誣服,論辟”,即因刑訊逼供而被迫認罪,最終被判死刑。
若需更多古籍例證或法律演變,可參考《漢典》《聊齋志異》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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