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崔猛》:“官疑 申 ,捕治之。横被残梏,踝骨皆见,卒无词。积年餘,不堪刑,诬服,论辟。”
论辟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对罪行进行审议并判处刑罚的行为,尤指死刑判决。该词由“论”与“辟”二字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论辟”常指通过法定程序对重罪作出死刑裁决。如《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凡谋反大逆,凌迟处死,亲属缘坐,财产入官,皆经三法司论辟”,体现其作为司法终审程序的严肃性。
该词现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文献考据等领域仍具学术价值,可参考《汉语大词典》《中国法制史》等权威辞书及专著。
“论辟”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论辟”指判处死刑,主要出现在古代法律或文学语境中。例如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崔猛》中记载:“诬服,论辟”,即因刑讯逼供而被迫认罪,最终被判死刑。
若需更多古籍例证或法律演变,可参考《汉典》《聊斋志异》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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