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酒保。《漢書·栾布傳》:“﹝ 欒布 ﹞窮困,賣庸於 齊 ,為酒家保。” 顔師古 注:“謂庸作受顧也。為保,謂保可任使。”《後漢書·杜根傳》:“因得逃竄,為 宜城 山中酒家保。” 李賢 注:“言為人傭力保任而使也。” 宋 周密 《齊東野語·林外》:“﹝ 外 ﹞豫市虎皮錢篋數枚藏腰間,每出其一,命酒家保傾倒,使視其數,酬酒直即藏去。” 元 揭傒斯 《徐州對酒和曾編修》:“自古英雄得志人,未遇猶為酒家保。”參見“ 酒保 ”。
"酒家保"為古代漢語中對酒肆服務人員的特定稱謂,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學與曆史語義學角度解析:
構詞解析
"酒家"指代售賣酒食的店鋪,最早見于《後漢書》對市井行業的記載;"保"源于古代仆役稱謂"傭保",二者組合形成複合名詞,特指在酒肆中從事接待、斟酒等服務的男性雇工。《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酒肆中的夥計"(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10卷)。
職能演變
〖參考《中國古代飲食文化史》〗該職業自唐宋時期開始專業化,除基礎服務外還需掌握酒器鑒别、溫酒技法等專業技能。元代雜劇《趙氏孤兒》中"酒家保"角色已具備戲劇文學中的典型形象特征。
語用特征
〖據《近代漢語稱謂詞庫》統計〗該詞在明清白話小說中出現頻率最高,常作為市井場景的叙事要素存在,現代漢語中已被"店小二""服務員"等詞彙替代,但在曆史文獻及仿古文學創作中仍保留其語義價值。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當前權威辭書暫未建立"酒家保"詞條的數字化版本,本文釋義綜合自多部紙質版漢語研究著作的核心觀點。
“酒家保”是古代漢語中對酒店或客棧中受雇雜役人員的稱呼,與“酒保”同義,常見于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酒家保”即“酒保”,指舊時在酒館、客棧中從事服務工作的傭工,主要負責招呼客人、端茶倒水等雜役。其中: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其核心含義始終圍繞“受雇于酒家的服務人員”,但具體職責隨時代變遷有所差異。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書》《後漢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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