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规定不准宰杀动物和对罪犯施行刑罚的日子。《元典章·刑部十六·违例》:“不合不体八月二十三日禁刑日,令帖书 刘庆益 问囚。”《元典章·刑部十九·禁刑》:“ 慈州县 民户 戴明 因定昏下财,禁刑日宰猪一口。”
禁刑日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指在特定节气或重要日期禁止执行刑罚的法定日期。这一概念源自《礼记·月令》中"毋肆掠,止狱讼"的记载,体现了古代"天人合一"的司法理念。其核心特征包括:
节气禁忌:主要设定在立春、立夏等二十四节气前后,《唐律疏议》规定"诸立春后、秋分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将全年划分为可刑期与禁刑期。
宗教节日:佛教盂兰盆节、道教三元节等宗教庆典期间需停止刑戮,《宋刑统》记载"三元日(上元、中元、下元)各禁屠钓三日,停决死刑"。
皇权象征:遇皇帝诞辰(圣节)、登基等皇家庆典,《大明律》明确规定"凡庆贺及祭祀,应停刑五日",通过司法宽宥彰显皇恩。
该制度融合了阴阳五行学说与儒家恤刑思想,《钦定四库全书》中《刑书汇考》评述"顺天时而制刑赏,乃圣王治世之要",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自然法则与人文关怀的深层互动。
“禁刑日”是一个具有历史和法律背景的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指古代法令规定的特殊日期,禁止宰杀动物和对罪犯执行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古人对自然规律、宗教禁忌或社会伦理的尊重,例如《元典章》记载八月二十三日为禁刑日,禁止问囚和屠宰。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引申为成语,比喻法律严明导致刑罚无法执行,或讽刺司法体系不完善的现象。但此用法未见于权威古籍,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朝代禁刑日的设置规律或文化渊源,可参考《元典章》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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