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執行拘捕、押解等公務時使用的器械,如警棍、警笛、手铐、警繩等。
警械指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依法配備和使用的具有約束性、制服性或防護性的專用器械。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性質與功能
警械是執法工具而非武器,主要用于約束人身自由、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執法人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定義,警械是“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铐、腳鐐、警繩等專用器械”。其作用側重于控制、驅散或防護,區别于緻命性武器。
法律依據與授權使用
警械的使用具有嚴格的法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條明确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其具體種類、配備标準、使用條件和程式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行政法規詳細規定。非經法律授權不得使用,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使用強度應與危害程度相適應)。
主要分類與示例
使用原則與限制
使用警械必須遵循合法性、必要性、適度性原則。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應在遇到法定情形(如結夥鬥毆、襲擊警察、劫持人質等)時方可使用,且應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避免不必要的傷害。使用後需及時報告并接受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
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時使用的專門器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相關法律定義,其解釋如下:
警械指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警用裝備,主要用于制止違法犯罪、執行拘捕押解等公務。具體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铐、腳鐐、警繩等。
根據功能和性質,警械可分為四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明确規定了警械的範圍和使用規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如《人民警察法》也對其使用場景和權限作出補充說明。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分類标準,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及公安機關發布的實施細則。
按實白足禅師半夢半醒備守北越瞋目張膽出浴大包大攬箪笥倒買倒賣得悉釣徒都船發乘肥大豐蔚覆蒙鼓員寒日恒齒和氣子洪伐荒遠幻造腳丫劫婚解交進本退末靜脈軍國主義刻舷梁驺戮沒綸翰民主遷迷豈但泣涕趨合羣喙桡骨喪氣三鳝三祀三通縿縿蛇草生力兵釋冕四休松粒素膳調弄筒車宛委無地可容武警向暮僁窣玺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