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執行拘捕、押解等公務時使用的器械,如警棍、警笛、手铐、警繩等。
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時使用的專門器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相關法律定義,其解釋如下:
警械指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警用裝備,主要用于制止違法犯罪、執行拘捕押解等公務。具體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铐、腳鐐、警繩等。
根據功能和性質,警械可分為四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明确規定了警械的範圍和使用規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如《人民警察法》也對其使用場景和權限作出補充說明。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分類标準,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及公安機關發布的實施細則。
警械是指警察使用的武器裝備。該詞可以拆分為“言”和“木”兩個部首,其中“言”表示與語言、言辭等相關,而“木”表示與木制品、器具等相關。這意味着警械是一種用于維護社會治安和執行法律職責的木制器具。
“警械”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漢語。“警”字的意思是警戒、警惕,用于表示防備和警示的意思。而“械”字指代工具、器械,用于表示工具或武器。
在繁體字中,警械的寫法為「警」和「劍」的組合,其中「劍」表示劍,引申為武器或武裝工具。這個寫法強調了警械是一種武器裝備。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中,警械的組合并非是現代标準字形,而是通過組合不同的字形得到的,例如「警」和「誇」的組合。古代寫法中的意思與現代寫法是相同的,隻是字形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關于警械的例句:
1. “警察必須慎重使用警械,以保護社會穩定和公衆安全。”
2. “他們攜帶各種警械,以應對各種危險情況。”
3. “警械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和職責的要求。”
4. “在訓練中,警察學習如何正确使用警械。”
5. “警械的種類包括手槍、警棍、防彈盾等。”
與警械相關的組詞有:
1. 警察:執行維護治安、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安全的執法人員。
2. 警戒:對潛在危險或威脅保持高度警覺,做好防範準備。
3. 警棍:一種用于防衛和控制的短棍狀警械。
4. 警示:通過信號、标志物等方式向他人傳達警告或提醒。
與警械相關的近義詞有:
1. 武器:用于攻擊或防禦的工具、器械。
2. 兵器:用于戰鬥或戰争的武器。
3. 裝備:指軍隊、警察等組織所配備的武器、器械以及各種物資。
與警械相關的反義詞有:
1. 民用:指用于一般民衆生活或工作的非軍事、非警察的器具。
2. 平民:指一般公民,不具備官方或特殊身份。
3. 和平:指沒有戰争、沖突和暴力的狀态。
警械作為警察的工具和裝備,扮演着維護社會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角色。對于警察和警務人員來說,正确、娴熟地使用警械是其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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