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制,凡犯盜竊或強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督,稱之為“警跡人”。 元 喬吉 《金錢記》第二折:“那裡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 ,黥了額的 司馬遷 ,那裡有警跡人 賈生 、 子建 。”《元史·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将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亦省稱“ 警跡 ”。 元 黃溍 《青陽縣尹徐君墓志銘》:“有僧某者,通民婦,為其夫所擊毆而銜之。適有遭劫殺者,賊弗得,僧為飛書誣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書堕邏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寃。”參閱《元史·刑法志三》。
“警迹人”是元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稱謂,主要用于對特定罪犯的監管。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背景
警迹人指元代犯盜竊或強盜罪但屬初犯、未達死刑的罪犯。這類人需在頸項或手臂刺字,并納入特殊戶籍管理,接受長期監督。
2. 實施方式
3. 監督機制
官府通過定期核查、限制活動範圍等方式進行監管。若此類人再次涉案,司法部門會優先将其列為嫌疑對象。
4. 文獻例證
元代文獻如《元史·刑法志》和喬吉的雜劇《金錢記》均提及警迹人制度。例如《金錢記》中描述:“那裡有警迹人賈生、子建”,側面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治理手段。
5. 制度影響
該制度體現了元代“以懲代殺”的刑罰思想,通過公開羞辱與長期監控達到威懾犯罪的目的,但過度依賴體罰也暴露了司法體系的局限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元史·刑法志》等史料。
《警迹人》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指迅速察覺或發現犯罪行為的人,即警察或偵探。
《警迹人》共有3個部首:言部、足部、人部。
《警迹人》總共有11個筆畫。
《警迹人》一詞是現代漢語詞語,沒有明确的來源。
在繁體字中,警迹人的寫法保持不變,仍然是《警迹人》。
由于《警迹人》一詞是現代漢語詞語,沒有古代漢字寫法。
1. 這個警迹人通過細緻的觀察,成功破獲了一起複雜的詐騙案。
2. 警方需要更多的警迹人參與到打擊犯罪活動中,保障社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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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 - 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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