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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迹人的意思、警迹人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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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迹人的解釋

元 制,凡犯盜竊或強盜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項、臂刺字,列入特殊戶籍,加以監督,稱之為“警跡人”。 元 喬吉 《金錢記》第二折:“那裡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 ,黥了額的 司馬遷 ,那裡有警跡人 賈生 、 子建 。”《元史·刑法志二》:“諸有司承告被盜,輒将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亦省稱“ 警跡 ”。 元 黃溍 《青陽縣尹徐君墓志銘》:“有僧某者,通民婦,為其夫所擊毆而銜之。適有遭劫殺者,賊弗得,僧為飛書誣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書堕邏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寃。”參閱《元史·刑法志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警迹人"是中國古代,尤其是宋元時期法制史中的一個特定稱謂,指代一類受到官府特殊監管的人員。其核心含義可以從字面和制度功能兩方面理解:

  1. 字面含義:

    • 警: 意為警戒、戒備、使之警醒。在這裡,官府通過特殊的管理措施,時刻提醒、警告此類人員其行為受到監視。
    • 迹: 意為行迹、蹤迹、行為。強調官府對此類人員的日常活動、行蹤軌迹進行嚴密的跟蹤、記錄和管控。
    • 人: 指代被監管的特定人群。
    • 因此,“警迹人”的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為“其行迹受到官府警戒、監控的人”。
  2. 制度含義(核心定義): “警迹人”特指那些曾經犯有盜竊、搶劫等罪行,在服刑期滿或遇赦釋放後,仍需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五年)接受官府特殊監管的罪犯。這種監管制度旨在預防其再次犯罪,并利用他們協助官府維持治安。其核心特征包括:

    • 身份來源: 主要是已服刑完畢或遇赦的盜賊(竊盜、強盜)。
    • 監管期限: 通常設定為五年(也有記載為三年或終身),期間需定期向官府報到(“印迹”)。
    • 監管措施:
      • 登記備案: 姓名、外貌特征、住址等需詳細登記在官府專門的簿冊(“警迹人簿”)中。
      • 定期點卯/報到(“印迹”): 需按官府規定的時間(如每月初、月中)到指定地點(如巡尉司、裡正處)報到,證明自己仍在監管之下且無新罪行。報到時可能需要在簿冊上按手印或做标記。
      • 行動限制與監視: 行動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其行蹤受到官府(如巡尉、弓手)或基層組織(如裡正、鄰保)的監視。
      • 連坐擔保: 有時需要鄰裡或親屬作保。
    • 制度目的:
      • 預防再犯: 通過持續監管和威懾,降低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 輔助治安: 利用“警迹人”熟悉犯罪圈子的特點,要求其舉報所知的其他犯罪活動或嫌疑人(“告捕”),協助官府破案。表現良好者可能縮短監管期或獲得獎賞。
      • 社會控制: 加強對潛在危險人群的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總結定義: “警迹人”是中國宋元時期(尤以元代為典型)對特定刑滿釋放人員(主要是盜賊)實施的一種特殊監管制度下的身份稱謂。指那些因犯盜、劫等罪服刑或遇赦後,仍需在法定期限(多為五年)内接受官府登記、定期報到、行蹤監視等管控措施,并負有舉報犯罪協助治安義務的人員。其本質是古代一種具有預防犯罪和社會控制功能的罪犯監管與社區矯正制度。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史·刑法志》/《元典章》: 作為元代官方史書和法令彙編,是記載“警迹人”制度最核心、最權威的原始文獻。其中詳細規定了警迹人的來源、監管措施、期限、獎懲等内容(例如《元典章》卷五十三《刑部十五·警迹人》)。詳見《元史》相關卷次或《元典章》原文。
  2. 《中國法制史》權威教材與專著: 如張晉藩總主編《中國法制通史》,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等。這些著作在論述元代司法制度時,均會詳細介紹“警迹人”制度,将其置于古代罪犯監管和治安管理的曆史脈絡中進行分析。詳見相關法制史著作元代章節。
  3. 《漢語大詞典》: 作為大型權威語文辭書,其對“警迹人”的詞條釋義通常基于上述曆史文獻,給出精煉的定義:“元代對盜竊犯、強盜犯在服刑後加以監管的措施。被監管的人戶稱警迹人。” 詳見《漢語大詞典》相應詞條。
  4. 專業學術論文: 研究宋元法制史、警察史、監獄史的學者(如劉曉、郭東旭等)在其論文中會對“警迹人”制度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探讨其運作機制、曆史背景、社會效果等。例如郭東旭《論元代防治官吏贓罪的實踐》等文中會涉及相關制度。詳見中國知網、萬方數據等學術數據庫收錄的相關論文。

網絡擴展解釋

“警迹人”是元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稱謂,主要用于對特定罪犯的監管。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背景
警迹人指元代犯盜竊或強盜罪但屬初犯、未達死刑的罪犯。這類人需在頸項或手臂刺字,并納入特殊戶籍管理,接受長期監督。

2. 實施方式

3. 監督機制
官府通過定期核查、限制活動範圍等方式進行監管。若此類人再次涉案,司法部門會優先将其列為嫌疑對象。

4. 文獻例證
元代文獻如《元史·刑法志》和喬吉的雜劇《金錢記》均提及警迹人制度。例如《金錢記》中描述:“那裡有警迹人賈生、子建”,側面反映了當時的社會治理手段。

5. 制度影響
該制度體現了元代“以懲代殺”的刑罰思想,通過公開羞辱與長期監控達到威懾犯罪的目的,但過度依賴體罰也暴露了司法體系的局限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元史·刑法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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