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 制,凡犯盗窃或强盗初犯、罪不至死者,在其项、臂刺字,列入特殊户籍,加以监督,称之为“警跡人”。 元 乔吉 《金钱记》第二折:“那里有刺了臂的 王仲宣 ,黥了额的 司马迁 ,那里有警跡人 贾生 、 子建 。”《元史·刑法志二》:“诸有司承告被盗,輒将警跡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亦省称“ 警跡 ”。 元 黄溍 《青阳县尹徐君墓志铭》:“有僧某者,通民妇,为其夫所击殴而衔之。适有遭劫杀者,贼弗得,僧为飞书诬其夫及有他怨隙者七人,故以书堕逻卒家。七人中或以罪黥,卒得之曰:‘此警跡也。’因捕治不疑。君察其寃。”参阅《元史·刑法志三》。
“警迹人”是元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称谓,主要用于对特定罪犯的监管。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定义与背景
警迹人指元代犯盗窃或强盗罪但属初犯、未达死刑的罪犯。这类人需在颈项或手臂刺字,并纳入特殊户籍管理,接受长期监督。
2. 实施方式
3. 监督机制
官府通过定期核查、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进行监管。若此类人再次涉案,司法部门会优先将其列为嫌疑对象。
4. 文献例证
元代文献如《元史·刑法志》和乔吉的杂剧《金钱记》均提及警迹人制度。例如《金钱记》中描述:“那里有警迹人贾生、子建”,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治理手段。
5. 制度影响
该制度体现了元代“以惩代杀”的刑罚思想,通过公开羞辱与长期监控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但过度依赖体罚也暴露了司法体系的局限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元史·刑法志》等史料。
《警迹人》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指迅速察觉或发现犯罪行为的人,即警察或侦探。
《警迹人》共有3个部首:言部、足部、人部。
《警迹人》总共有11个笔画。
《警迹人》一词是现代汉语词语,没有明确的来源。
在繁体字中,警迹人的写法保持不变,仍然是《警迹人》。
由于《警迹人》一词是现代汉语词语,没有古代汉字写法。
1. 这个警迹人通过细致的观察,成功破获了一起复杂的诈骗案。
2. 警方需要更多的警迹人参与到打击犯罪活动中,保障社会的安全。
- 警察 - 侦探 - 破案 - 缉毒 - 刑侦
- 刑警 - 探案员 - 警员
- 罪犯 - 不法分子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