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籍沒和強取。《宋書·前廢帝紀》:“誅剪無辜,籍略婦女。”
"籍略"一詞在漢語詞彙中屬于較為罕見的古語用法。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記載,該詞包含兩層含義:
基本釋義
指通過簿冊記錄的方式進行掠奪或強取,常見于古代文獻對財物征收的負面描述。其核心含義包含"登記"與"掠奪"的雙重動作,即假借官方登記之名行侵占之實。
引申用法
《曆代刑法考》中曾用該詞指代系統性資源管控,如:"籍略民田以充軍饷",此處強調通過強制登記手段實現資源集中分配,帶有制度性剝奪的隱含義。
該詞的構詞法具有典型文言特征,"籍"取"登記造冊"之義(《說文解字》戶部),"略"含"強取、邊界"雙重含義(《玉篇》田部),組合後形成軍政語境下的特殊動詞。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明清賦稅制度的相關文獻中仍有引例可循。
“籍略”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文獻來源具體分析:
常規字面組合解釋(見于)
曆史文獻中的特定含義(主要見于、3、5)
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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