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嚴的法令。《後漢書·西南夷傳·邛都》:“ 長貴 聞之,疑 尚 ( 劉尚 )既定南邊,威法必行,己不得自放縱。”
威法,作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憑借刑律、法令建立的威嚴與震懾力,強調通過法律手段确立統治權威。該詞多見于法家思想語境,具體解析如下:
《說文解字》釋為“威嚴”,本義指婆婆(丈夫的母親),引申為權勢、震懾力。如《韓非子·詭使》雲:“威者,所以行令也”,強調權威是推行法令的根基 。
《康熙字典》引《說文》“刑也”,本義為刑法、規則,後擴展為制度、規範。《商君書·定分》稱:“法者,國之權衡也”,凸顯其作為國家治理工具的功能 。
合成詞“威法” 即指以刑律确立威信,以強制力保障規則施行。
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強調“威”與“法”結合。如《管子·明法解》提出:“威不兩錯,法不二門”,主張将權威集中于法令,避免權力分散 。
《韓非子·内儲說上》論“威法之治”:“刑賞不察則威法不行”,指出嚴明執法是維護權威的前提 。
雖為古語,“威法”概念仍隱含于現代法治精神中,如: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以符合要求。)
“威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威法”指威嚴的法令或法紀的權威性,強調通過嚴格的制度與莊重的儀态來維護統治或管理秩序。例如《後漢書》中提到“威法必行”,即體現法令的不可違抗性。
權威與法度的結合
包含“威”(威嚴、威懾)與“法”(法令、制度)的雙重屬性,既要求法令本身的嚴肅性,也強調執行時的權威性。
曆史背景
起源于古代中國,是統治者或領導者樹立威信、鞏固權力的重要手段。如漢代劉尚平定邊疆時,通過“威法必行”确保政令暢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古籍用例(如《後漢書》原文),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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