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妓籍的意思、妓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妓籍的解釋

猶樂籍。借指入樂籍的妓女。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記詩》:“而妓籍中有小鬟妓,尚幼,公頗屬意。”《宋史·楊簡傳》:“﹝ 楊簡 ﹞知 溫州 ,移文首罷妓籍,尊敬賢士。”《二刻拍案驚奇》卷七:“卻為何失身妓籍?可備與我説。”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妓籍"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指中國古代對娼妓群體實施的身份管理制度。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魏時期,經隋唐至明清逐步形成體系,其核心特征為官府對從業者實施戶籍登記與人身管控。

從制度構成來看,妓籍包含三重屬性:其一為身份标識,将娼妓列為賤民階層,與良民戶籍區隔,《中國曆代戶籍制度》載其"另立黃冊,不與齊民齒";其二為職業管理,明《大明會典》規定"教坊司掌樂戶承應",從業者需定期接受官府點驗;其三為法律約束,清《刑案彙覽》記載妓籍女子婚配須經官府核準,禁止私自脫籍。

該制度的社會影響具有雙重性:客觀上規範了娛樂服務業管理,如宋《東京夢華錄》所述汴京各妓館"皆懸牌置籍";但同時也固化了社會歧視,據《青樓集》記載,元明時期妓籍女子三代不得科舉,形成制度性壓迫。至雍正元年(1723年)诏令廢除樂籍,妓籍制度才逐漸瓦解,但社會歧視的殘餘影響仍持續至近代。

網絡擴展解釋

“妓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與古代社會制度密切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妓籍”讀作jì jí,指古代被編入樂籍的妓女身份。樂籍是官府管理的戶籍制度,登記對象為從事音樂、歌舞等職業的官妓,屬于“賤籍”的一種,這類女性需經官方批準才能脫離妓籍。

二、字義分解

三、曆史背景與文獻例證

  1. 管理制度:妓籍與樂籍制度綁定,官府通過登記控制妓女群體,如宋代楊簡任溫州知州時曾“移文首罷妓籍”(《宋史·楊簡傳》)。
  2. 社會地位:妓籍者身份低微,如《二刻拍案驚奇》提到“失身妓籍”需說明緣由,反映其受歧視的處境。

四、相關延伸

五、總結

“妓籍”是古代戶籍制度下的特殊身份标籤,體現了對特定群體的管控。如需進一步了解樂籍制度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宋史》《能改齋漫錄》等文獻。

别人正在浏覽...

巴西暖流北郊布颿不遜琛冊瘡家打寮倒押韻搭言颠眴凋劇底棄丢翻鍛竈法車浮宮坩子土高迹貴賤無常鴻作環念呼膿甲狀軟骨凈頭看生婆寇境來儀所狼心累祖廉利烈山氏柳絮理行羅帕梅亭廟攻墓隧拿雲捉月念念不舍排溺乾爹敲髓灑膏七大八小勤敏窮妙桡販子饒取三獨膳羞十二辰神師號適嗣碩岸速獄它心天戮頭等萬春霧勃羨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