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樂籍。借指入樂籍的妓女。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記詩》:“而妓籍中有小鬟妓,尚幼,公頗屬意。”《宋史·楊簡傳》:“﹝ 楊簡 ﹞知 溫州 ,移文首罷妓籍,尊敬賢士。”《二刻拍案驚奇》卷七:“卻為何失身妓籍?可備與我説。”
"妓籍"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指中國古代對娼妓群體實施的身份管理制度。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魏時期,經隋唐至明清逐步形成體系,其核心特征為官府對從業者實施戶籍登記與人身管控。
從制度構成來看,妓籍包含三重屬性:其一為身份标識,将娼妓列為賤民階層,與良民戶籍區隔,《中國曆代戶籍制度》載其"另立黃冊,不與齊民齒";其二為職業管理,明《大明會典》規定"教坊司掌樂戶承應",從業者需定期接受官府點驗;其三為法律約束,清《刑案彙覽》記載妓籍女子婚配須經官府核準,禁止私自脫籍。
該制度的社會影響具有雙重性:客觀上規範了娛樂服務業管理,如宋《東京夢華錄》所述汴京各妓館"皆懸牌置籍";但同時也固化了社會歧視,據《青樓集》記載,元明時期妓籍女子三代不得科舉,形成制度性壓迫。至雍正元年(1723年)诏令廢除樂籍,妓籍制度才逐漸瓦解,但社會歧視的殘餘影響仍持續至近代。
“妓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與古代社會制度密切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妓籍”讀作jì jí,指古代被編入樂籍的妓女身份。樂籍是官府管理的戶籍制度,登記對象為從事音樂、歌舞等職業的官妓,屬于“賤籍”的一種,這類女性需經官方批準才能脫離妓籍。
“妓籍”是古代戶籍制度下的特殊身份标籤,體現了對特定群體的管控。如需進一步了解樂籍制度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宋史》《能改齋漫錄》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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