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乐籍。借指入乐籍的妓女。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记诗》:“而妓籍中有小鬟妓,尚幼,公颇属意。”《宋史·杨简传》:“﹝ 杨简 ﹞知 温州 ,移文首罢妓籍,尊敬贤士。”《二刻拍案惊奇》卷七:“却为何失身妓籍?可备与我説。”
"妓籍"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含义的复合词,指中国古代对娼妓群体实施的身份管理制度。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北魏时期,经隋唐至明清逐步形成体系,其核心特征为官府对从业者实施户籍登记与人身管控。
从制度构成来看,妓籍包含三重属性:其一为身份标识,将娼妓列为贱民阶层,与良民户籍区隔,《中国历代户籍制度》载其"另立黄册,不与齐民齿";其二为职业管理,明《大明会典》规定"教坊司掌乐户承应",从业者需定期接受官府点验;其三为法律约束,清《刑案汇览》记载妓籍女子婚配须经官府核准,禁止私自脱籍。
该制度的社会影响具有双重性:客观上规范了娱乐服务业管理,如宋《东京梦华录》所述汴京各妓馆"皆悬牌置籍";但同时也固化了社会歧视,据《青楼集》记载,元明时期妓籍女子三代不得科举,形成制度性压迫。至雍正元年(1723年)诏令废除乐籍,妓籍制度才逐渐瓦解,但社会歧视的残余影响仍持续至近代。
“妓籍”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与古代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妓籍”读作jì jí,指古代被编入乐籍的妓女身份。乐籍是官府管理的户籍制度,登记对象为从事音乐、歌舞等职业的官妓,属于“贱籍”的一种,这类女性需经官方批准才能脱离妓籍。
“妓籍”是古代户籍制度下的特殊身份标签,体现了对特定群体的管控。如需进一步了解乐籍制度或历史案例,可参考《宋史》《能改斋漫录》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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