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錄事參軍。 宋 胡繼宗 《書言故事·幕職》:“郡督郵、紀綱院、糾司、糾職,今皆録事參軍。”
紀綱院是中國古代司法監察體系中的重要機構名稱,其詞義可拆解為"紀綱"與"院"兩部分進行解析。《漢語大詞典》将"紀綱"訓釋為"法度準則",引申指代國家法律規範(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9卷);"院"則指古代官署機構,《說文解字注》載"院,周垣也",後演變為衙署代稱。該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的司法監督體系,經秦漢禦史台制度發展,至明代定型為都察院前身機構。
從建制沿革考察,紀綱院在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式設立,《明史·職官志》記載其"掌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具有監察百官、平反冤獄的核心職能。這個機構的命名凸顯古代"以法治官"的治理理念,其名稱中的"紀綱"二字直接呼應《尚書·冏命》"紀綱四方"的治國方略,強調通過法度維護統治秩序的核心價值。
在漢語構詞法層面,"紀綱院"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中心語"院"限定前加成分"紀綱",形成"司法監察機構"的完整概念。這種命名方式常見于古代官署名,如唐代的"樞密院"、宋代的"審刑院"等,均通過核心職能詞與"院"的組合構成機構專名。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對此類官署命名規律有專項研究成果。
“紀綱院”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管理紀律和法規的機構,類似于現代社會的紀律監察部門或法律機關。其核心含義強調對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的維護和執行。
使用場景:常用于形容紀律嚴明的組織,如政府部門、軍隊、學校等。例如:“這家公司管理嚴格,堪稱現代企業中的紀綱院。”
在宋代文獻中,“紀綱院”特指錄事參軍,即古代地方行政機構中負責文書、糾察等事務的官職。據宋代胡繼宗《書言故事·幕職》記載:“郡督郵、紀綱院、糾司、糾職,今皆録事參軍。”
職能:類似現代的行政督查崗位,負責監督官員行為、處理文書及維護地方政務秩序。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代職官制度相關文獻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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