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辯論,争論。《禮記·曲禮上》:“分争辯訟,非禮不決。”一本作“ 辨訟 ”。《漢書·龔勝傳》:“疾言辯訟,媠慢亡狀,皆不敬。”
(2).判決訴訟案件。《南史·何敬容傳》:“出為 吳郡 太守,為政勤卹人隱,辯訟如神,視事四年,政為天下第一。”
"辯訟"是由"辯"與"訟"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内涵,既指法律層面的争辯訴訟,也涵蓋哲理層面的辯論辨析。其核心在于通過言辭交鋒以明是非、斷曲直。以下是詳細釋義:
"辯"的本義
《說文解字》釋為"治也",段玉裁注:"謂治獄也",引申為通過言辭厘清事理。其字形從"言"從"辡"(兩罪人相争),體現以言語分辨對錯之意。
"訟"的源流
《周禮·地官》鄭玄注:"訟,謂以財貨相告者",原指財物糾紛訴訟。後擴展為一切争辯行為,《易經·訟卦》疏:"訟,争辯也"。
法律實踐中的争訟
指訴訟雙方在公堂上的言辭對抗。《漢書·藝文志》載"辯訟者,質諸官府",強調其作為司法程式的核心環節。如清代判牍中常見"兩造辯訟于庭"的記載,體現當事人當庭質證的場景。
思想領域的論辯
先秦諸子文獻中,"辯訟"常指哲學思辨。如《莊子·齊物論》"大辯不言"與惠施"辯者二十一事"的對照,展現形而上層面的概念交鋒。
在傳統禮法體系中,"無訟"為理想狀态,故"辯訟"常含貶義。《論語·顔淵》"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反映儒家對過度争訟的批判。而墨家則主張"辯乎言談"(《墨子·尚賢》),賦予其積極認知價值。
權威參考文獻(按用戶要求不提供鍊接,僅列可查證文獻):
“辯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辯論、争論
指通過言辭進行辯駁或讨論,解決分歧。例如《禮記·曲禮上》提到:“分争辯訟,非禮不決”,強調辯論需遵循禮法。漢代《漢書·龔勝傳》中“疾言辯訟”也體現了這一用法。
判決訴訟案件
指司法過程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如《南史·何敬容傳》記載,何敬容任吳郡太守時“辯訟如神”,形容其斷案精準。
以上解釋綜合了《禮記》《漢書》《南史》等古籍例證,并參考了漢典、滬江詞典等權威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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