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辩论,争论。《礼记·曲礼上》:“分争辩讼,非礼不决。”一本作“ 辨讼 ”。《汉书·龚胜传》:“疾言辩讼,媠慢亡状,皆不敬。”
(2).判决诉讼案件。《南史·何敬容传》:“出为 吴郡 太守,为政勤卹人隐,辩讼如神,视事四年,政为天下第一。”
"辩讼"是由"辩"与"讼"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在汉语中具有双重内涵,既指法律层面的争辩诉讼,也涵盖哲理层面的辩论辨析。其核心在于通过言辞交锋以明是非、断曲直。以下是详细释义:
"辩"的本义
《说文解字》释为"治也",段玉裁注:"谓治狱也",引申为通过言辞厘清事理。其字形从"言"从"辡"(两罪人相争),体现以言语分辨对错之意。
"讼"的源流
《周礼·地官》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原指财物纠纷诉讼。后扩展为一切争辩行为,《易经·讼卦》疏:"讼,争辩也"。
法律实践中的争讼
指诉讼双方在公堂上的言辞对抗。《汉书·艺文志》载"辩讼者,质诸官府",强调其作为司法程序的核心环节。如清代判牍中常见"两造辩讼于庭"的记载,体现当事人当庭质证的场景。
思想领域的论辩
先秦诸子文献中,"辩讼"常指哲学思辨。如《庄子·齐物论》"大辩不言"与惠施"辩者二十一事"的对照,展现形而上层面的概念交锋。
在传统礼法体系中,"无讼"为理想状态,故"辩讼"常含贬义。《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反映儒家对过度争讼的批判。而墨家则主张"辩乎言谈"(《墨子·尚贤》),赋予其积极认知价值。
权威参考文献(按用户要求不提供链接,仅列可查证文献):
“辩讼”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核心含义:
辩论、争论
指通过言辞进行辩驳或讨论,解决分歧。例如《礼记·曲礼上》提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强调辩论需遵循礼法。汉代《汉书·龚胜传》中“疾言辩讼”也体现了这一用法。
判决诉讼案件
指司法过程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如《南史·何敬容传》记载,何敬容任吴郡太守时“辩讼如神”,形容其断案精准。
以上解释综合了《礼记》《汉书》《南史》等古籍例证,并参考了汉典、沪江词典等权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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