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ackles] 套在囚犯腳腕上的刑具,是兩個鐵箍,中間用鐵鍊相連
套在犯人腳上的刑具。 巴金 《砂丁》四:“朋友,明白點!這回大家都要戴腳鐐的。”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讀一本小書同時又讀一本大書》:“大清早若幹犯人從那方面帶了腳鐐從牢中出來,派過衙門去挖土。”
腳鐐是束縛犯人雙腳的金屬刑具,由兩條金屬環通過鍊鎖連接構成,主要功能是限制行動自由并防止逃脫。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屬于司法領域專用術語,指"套在犯人腳腕上的刑具"(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
從刑具構造角度分析,腳鐐通常采用鋼鐵材質鑄造,單環重量在1.5-3公斤之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7條關于戒具使用的技術規範(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曆史文獻《唐律疏議》記載,唐代已出現鐵制"腳鉗",作為五刑之外的特殊刑具使用(來源:中華書局《唐律疏議箋解》)。
現代司法實踐中,腳鐐的應用需遵循《看守所條例》第18條規定,僅針對可能實施暴力行為、脫逃或自殺的在押人員使用(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其佩戴方式經過力學設計,保證束縛效果的同時避免肢體損傷,相關技術參數參照公安部《監所金屬戒具通用技術條件》标準(來源:中國标準出版社GB/T 19001-2016)。
腳鐐是一種用于束縛犯人雙腳的刑具或戒具,其解釋可綜合如下:
基本定義
腳鐐由金屬制成,通常包含兩個鐐環和連接它們的鐵鍊,套在腳踝處以限制行動自由。主要用途是防止犯人逃跑或快速移動。
結構與使用
法律與規範
我國監所戒具标準規定,腳鐐為鐵質電鍍材質,重量分1.5公斤和3公斤兩種,兩腳鍊距35厘米。
延伸含義
成語“腳鐐手铐”比喻人受到嚴格限制,如制度或權力的束縛。
讀音與曆史
“鐐”正确讀音為liào,本義指古代拘系犯人的鐵制刑具,常與“铐”連用(鐐铐)。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規定或曆史演變,可參考、4、7的原始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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