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督執行死刑。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三折:“ 竇娥 告監斬大人,有一事肯依 竇娥 ,便死而無怨。” 郭沫若 《南冠草》第五幕:“外邊行刑的準備,一切都已經停當了,是 土撫台 土大人 親自監斬。”
監斬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複合詞,指古代司法制度中官員監督死刑執行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字源構成 "監"本義為自上而下察看,引申為督察、掌管;"斬"指以斧钺行刑的死刑方式,特指斬首。二字組合形成監督行刑的專稱,最早見于《元史·刑法志》對死刑複核程式的記載。
二、司法職能 在明清兩代,監斬作為法定程式,由刑部委派專員或地方主官擔任。據《大明會典》刑律篇規定,監斬官需完成三項職責:核對死刑犯身份文書、監督劊子手規範行刑、現場籤署死刑執行憑證。
三、制度演變 宋代以前多稱"監刑",元代始固定為"監斬"建制。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監斬官若未親臨刑場,将受革職處分,反映該制度在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性。
四、相關術語 常與"秋決""勾決"等死刑術語并用,構成古代死刑執行鍊條的關鍵環節。現代《法學大辭典》将其列為中國古代刑法特色制度,與當代"死刑臨場監督"制度形成曆史對照。
“監斬”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ān zhǎn,其核心含義是監督執行死刑。以下是詳細解釋:
“監斬”由“監”(監督)和“斬”(斬首/處決)組成,指古代對死刑執行的監督過程,确保刑罰按律法實施。例如元代關漢卿《窦娥冤》中,窦娥向“監斬大人”提出請求的經典場景,即體現了這一職能。
“監斬”常出現在古典文學中,如《窦娥冤》《南冠草》等,多用于表現司法場景或角色沖突。
如今該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實際司法中已無此職,但作為文化符號仍具研究價值。
注:如需更完整的古代刑罰制度考據,可參考曆史文獻或權威詞典(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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