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監督實行。 漢 賈誼 《新書·傅職》:“制義行以宣翼之,章恭敬以監行之。”
(2).監察巡視。《晉書·孝友傳·桑虞》:“ 徵 遷 青州 刺史,請 虞 為長史,帶 祝阿郡 。 徵 遇疾還 鄴 ,令 虞 監行州府屬。”
監行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監”(監督)和“行”(執行)組合而成,核心含義指監督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行為,特指上級對下級履職過程的監察與督促。其釋義及用法如下:
指對公務、法令或指令的實施過程進行監察,确保其符合規範。例如古代官員巡查地方政務時,需“監行”以察吏治。
強調對執行者行為的實時督導,如《宋史·職官志》載“遣使監行州縣”,即朝廷派遣特使監督地方官吏施政。
古代官僚體系中,“監行”是中央管控地方的重要手段。如唐代禦史台“監行百官”,通過巡查、彈劾維護綱紀。
在軍事領域,指主帥監督戰術執行。《武經總要》提及“遣裨将監行軍令”,确保軍令暢通無阻。
現代漢語中,“監行”的使用場景縮小,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公文語境,但保留了“監督-執行”的二元關系本質。其權威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漢語詞典》相關條目。
參考來源:
“監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具體差異,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監行(jiān xíng)由“監”和“行”組合而成:
監督實行
指對某項事務的執行過程進行監察,确保落實到位。例如漢代賈誼《新書·傅職》中提到的“章恭敬以監行之”,即強調通過監督保障實施的規範性。
監察巡視
指通過實地巡查進行監管。如《晉書》記載的“令虞監行州府屬”,即指派官員巡視地方政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或具體文獻,可查閱《新書·傅職》《晉書》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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