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頒布。辨,通“ 班 ”。《漢書·高帝紀下》:“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王念孫 《讀書雜志·漢書一》:“辨讀為班。班告,布告也。謂以文法教訓,布告衆民也。”
辨告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官府在審理案件時,向訴訟雙方明确告知判決結果及法律依據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通過正式宣告,使當事人清晰知曉判決内容及法律適用,體現司法程式的公開性與權威性。
法律宣告程式
“辨告”由“辨”(辨明、宣告)與“告”(告知)複合而成,特指官府對判決結果的正式宣告。如《漢書·刑法志》記載,漢代司法中需“辨告其事”,即向當事人闡明判決理由及結果,确保其知悉法律依據與權利義務。
司法公正的體現
該程式強調審判結果的公開性與透明度,要求官吏在宣判時清晰解釋法律條文(如“引律辨告”),避免當事人因誤解而申訴,如《唐律疏議》要求審判官“具告以罪名”,以維護司法公信力。
漢代司法文書如《居延漢簡》中多次出現“辨告”記錄,表明其作為法定程式廣泛應用于基層審判。其功能包括:
“辨告”蘊含的司法公開理念與現代法治精神相通。當代訴訟法規定的“宣判并告知上訴權”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可視為其制度傳承,體現對當事人知情權的保障。
來源依據:
釋義核心參考《漢書·刑法志》對漢代司法程式的記載(中華書局點校本),曆史實踐部分引自《居延漢簡》司法文書案例(文物出版社整理版),功能分析結合《唐律疏議·斷獄律》相關條文(劉俊文點校)。
“辨告”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辨告”讀作biàn gào,意為頒布、布告。其中“辨”通假為“班”(即“布”的意思),因此“辨告”等同于“班告”,指官方将法令或訓誡公開告知民衆。
《漢書·高帝紀下》記載:“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注解:“辨讀為班。班告,布告也。謂以文法教訓,布告衆民也。”
需注意與“辯告”(biàn gào)區分,後者意為遍告、通告,如《禮記·内則》中“師辯告諸婦、諸母名”,此處“辯”通“徧”(遍)。兩者因字形相近易混,但含義不同。
該詞屬古漢語用法,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研究中。如需引用,需結合上下文明确其通假關系。
建議進一步查閱《漢書》原文或權威古籍注疏(如、3、8)以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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