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系标籤署名,或在封泥上加印。 漢 王充 《論衡·程材》:“封蒙約縛,簡繩檢署,事不如法。”
(2).審查并籤署意見。《宋書·律曆志中》:“太子率更令領國子博士 何承天 表更改《元嘉曆法》,以月蝕檢今冬至日在鬥十七,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檢署。”
“檢署”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因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分為古代與現代兩種解釋:
标籤署名或封泥加印
指在文書、物品的标籤上署名,或在封泥(古代用于密封文件)上加蓋印章以示認證。例如漢代王充《論衡·程材》中提到“簡繩檢署”,即指此類操作。
審查并籤署意見
多用于官方文書的審核流程,如《宋書·律曆志中》記載“詔使付外檢署”,即要求将文件交付外部機構審查并籤署意見。
在當代,尤其在台灣地區,“檢署”常作為司法機構名稱的簡稱,例如:
需注意語境差異: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書制度或現代司法體系,可參考《論衡》《宋書》等文獻,或查閱台灣司法機構官網。
《檢署》是一個漢字詞,常用作簡稱指代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它是指負責擔任國家的法律監督和公訴職能的機構,負責偵查犯罪、起訴犯罪嫌疑人、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等。
《檢署》這個詞的部首拆分為“扌”和“罒”。其中,“扌”是手部的意思,常被用于與手相關的詞語中;“罒”是指“網罟”的意思,表示罩住、羅網的動作。這個詞一共有9個筆畫,屬于比較繁瑣的漢字。
《檢署》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康熙字典》中,作為公共事務方面的名詞。“檢”原指巡察、巡視,後來引申為審視、審查;“署”指辦公機構、管理機關。兩個字結合後,表示審查辦公機構。
《檢署》的繁體寫法是「檢署」。
在古時候,《檢署》這個詞的寫法可能會有些不同。比如,古代的寫法可以是「検許」或者「檢據」等。隨着時間的推移和語言的演變,現代的《檢署》逐漸成為了常用的寫法。
1. 今天我去了檢署,為了給受害者争取正義。
2. 檢署将對這個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深入的調查。
組詞:檢驗、檢查、檢察、署名、檢舉、檢控、檢閱、檢讨。
近義詞:*********、公訴部門、刑事調查機關。
反義詞:辯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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